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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借帳戶不起訴案例】裝潢同行借帳戶代收工程款,竟遭用於詐欺洗錢?台中刑事律師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 【工作借帳戶不起訴案例】裝潢同行借帳戶代收工程款,竟遭用於詐欺洗錢?台中刑事律師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對方是合作多年的裝潢同行,只說帳戶暫時不能使用,請我幫忙代收一筆工程款,我怎麼會知道那竟然是詐騙款項?」

在建築、室內設計及裝潢產業中,設計師、統包商、工班師傅及材料商之間,經常因工程進度、材料採購或資金週轉而互相協助。

然而,一旦有人利用多年合作所建立的信任,以「帳戶暫時無法使用」、「工程尾款急著入帳」或「材料費需要代收」等理由借用帳戶,帳戶所有人便可能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捲入詐欺及洗錢案件。

直到銀行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交易功能受到限制,甚至收到警察局通知書或地檢署傳票時,帳戶所有人才驚覺:自己只是好心替同行代收款項,怎麼會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告?

因工作關係將帳戶借給同事或同行,是否有機會爭取不起訴處分?沒有簽訂書面契約,又該如何證明自己確實只是基於工作信任而提供帳戶?

以下分享本所近期協助一名臺中裝潢師傅,透過關鍵工地影片及完整工作往來資料,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的實際案例。


案件背景|合作多年的裝潢同行借帳戶代收尾款,事後竟突然失聯

本案當事人長期在臺中從事室內裝潢工作,平時與不同設計師、工班師傅及工程同行合作。

涉案友人與當事人相識多年,雙方曾共同承作多件裝潢工程,平時也會就工地進度、人力安排、材料費用及工程款項互相聯繫。

由於雙方過去多次合作均未發生問題,當事人對該名友人的工作能力及信用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

某日,該名友人向當事人表示,自己的銀行帳戶因個人因素暫時無法正常使用,但近期有一筆裝潢工程尾款即將入帳。如果無法及時收款,將影響材料費及工班薪資的支付,因此請求當事人暫時提供銀行帳戶代收款項。

當事人考量雙方已合作多年,對方所說的工程及收款需求又與平時工作內容相符,因而未特別懷疑,便同意提供帳戶協助收款。

沒想到,款項匯入後不久,當事人的帳戶突然遭到限制,並被列為警示帳戶。

當事人急忙聯繫該名友人詢問原因,對方卻退出群組、拒接電話,最後完全失去聯絡。

直到當事人收到警方通知後,才得知匯入帳戶的款項並非正常工程尾款,而是其他詐欺被害人遭騙所匯出的資金。

當事人不僅沒有取得任何報酬,還因提供帳戶而遭以詐欺、洗錢及違反帳戶交付規範等相關罪嫌調查。


法律爭點|因工作需求借帳戶給熟人,就一定可以免責嗎?

不一定。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原則上禁止無正當理由將金融帳戶交付或提供他人使用,但如果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具有其他正當理由,則不在禁止範圍內。

不過,不能只因對方是同事、同行或多年朋友,就直接認定交付帳戶具有正當理由。

司法機關仍會審查:

  • 雙方是否確實具有長期工作往來。

  • 過去是否曾共同承作工程。

  • 對方借用帳戶的理由是否與實際工作內容相符。

  • 所稱工程款或貨款是否真實存在。

  • 當事人提供哪些帳戶資料。

  • 是否交付提款卡、密碼或網路銀行控制權。

  • 當事人有無收取報酬或其他利益。

  • 帳戶出現異常款項後是否仍繼續配合。

  • 當事人是否知道或可以預見款項可能來自詐欺犯罪。

因此,「工作需要」不是一句口頭上的免責理由,而必須由工地紀錄、通訊對話、合作資料、工程文件及金流等客觀證據加以證明。


辦案難點|沒有書面契約,如何證明雙方真的有工作合作?

裝潢產業中的合作關係,未必每次都會簽訂正式契約。

不少工班師傅及同行之間,是透過通訊軟體、電話或工地現場口頭確認工作內容。工程費、材料費及人力安排,也可能在長期合作形成的信任基礎上處理。

但當帳戶涉及詐欺款項時,若當事人只能向警方表示:

「他是我認識很久的朋友。」

「他說那是工程款。」

「我只是想幫忙。」

這些口頭陳述仍可能遭質疑是事後卸責。

尤其本案中,對方在事發後突然失聯,無法立即到案證實借用帳戶的原因。當事人又沒有正式的帳戶借用契約或代收委託書,如何提出客觀資料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工作合作,便成為案件的核心。


本所辯護策略|從生活與工作紀錄中發掘關鍵證據

本所接受委任後,並未僅以「雙方是多年朋友」作為辯護,而是透過深入諮詢,重新檢視雙方數年來的工作軌跡及手機資料。

一、完整還原雙方長期合作關係

本所先請當事人依照時間順序,整理與該名友人共同承作過的工程,包括:

  • 工程地點。

  • 工作內容。

  • 合作期間。

  • 工班及材料安排。

  • 工程款項的處理方式。

  • 雙方聯絡及分工情形。

  • 可證明合作的照片、影片及對話。

透過這些資料,可以證明雙方並非臨時在網路上認識,也不是對方以高額報酬向當事人購買帳戶,而是確實具有長期且反覆的裝潢工程合作關係。

二、深入檢索手機資料,找到關鍵工地影片

在多次與當事人確認案情的過程中,本所進一步詢問,雙方過去是否曾在工地現場拍攝施工影片、工程紀錄或工作對話。

當事人重新搜尋手機相簿及過往檔案後,終於發現一段在工地現場拍攝的關鍵影片。

影片中除了可以看出雙方正在實際討論裝潢工程進度,也完整錄下該名友人表示自己的帳戶發生問題,並請求當事人提供帳戶代收特定工程款項的過程。

這段影片與一般事後自行製作的說明不同,是在帳戶尚未涉及刑事案件前自然形成的原始資料。

影片所呈現的對話內容、工地環境及雙方互動,均能支持當事人的說法,證明當事人當時確實相信款項來自裝潢工程,而不是明知對方要利用帳戶收取詐欺款項。

三、保全影片原始資料,避免證據效力遭到質疑

找到影片後,本所立即協助保存原始檔案,並整理:

  • 影片拍攝日期與時間。

  • 原始檔案資訊。

  • 拍攝地點及工地背景。

  • 影片中的人物身分。

  • 完整對話內容。

  • 與其他通訊紀錄及工程資料的關聯。

本所並未只截取對當事人有利的片段,而是保留完整影片及前後內容,以避免遭質疑剪輯、變造或脫離上下文。

同時,本所將影片內容製作成文字摘要及時間標記,協助檢察官迅速掌握其中的關鍵對話。

四、以其他工作紀錄交互印證影片內容

除了關鍵影片外,本所亦整理雙方過往的通訊軟體對話、工地照片、施工討論及其他合作資料。

相關證據可以證明:

  1. 雙方確實相識多年。

  2. 雙方曾多次共同承作裝潢工程。

  3. 該名友人確實從事相關工作。

  4. 雙方平時會討論工程款、材料費及施工進度。

  5. 借用帳戶的說法並非完全脫離雙方既有合作模式。

  6. 當事人沒有因提供帳戶獲取報酬。

透過多項資料相互印證,避免案件只建立在當事人的單方說法上。

五、區分「判斷疏失」與「犯罪故意」

本所於辯護書狀中指出,即使事後回頭檢視,當事人在得知友人帳戶已有問題時,確實可以採取更加謹慎的查證方式,但判斷不夠謹慎,不等於當然具有幫助詐欺或洗錢的犯罪故意。

刑事責任的判斷,仍須確認當事人交付帳戶時,是否已經知道或容任帳戶被用於犯罪。

本案的客觀資料顯示,當事人之所以同意代收款項,是基於:

  • 多年的實際工程合作。

  • 對方過去正常履約所建立的信用。

  • 當時正在進行的裝潢工作。

  • 對方提出與工程週轉相關的具體理由。

  • 當事人未收取任何帳戶報酬。

  • 對方事後突然失聯,亦出乎當事人預料。

綜合上述情形,當事人的行為雖可能欠缺足夠警覺,但不能因此直接推論其具有協助詐騙集團犯罪的故意。


案件結果|檢察官採信關鍵影音及工作往來,作成不起訴處分

經本所提出工地現場影片、雙方過往合作資料、通訊紀錄、帳戶金流及完整法律意見後,檢察官綜合全案證據,認為當事人與借用帳戶者確實具有長期工作合作關係。

關鍵影片亦足以證明,對方當時是以收取裝潢工程款項為理由借用帳戶,而當事人相信該項說法,並非全然沒有客觀基礎。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知道或可以預見帳戶將被用於收受詐欺款項,也無法認定其具有幫助詐欺、洗錢或其他相關犯罪的主觀故意。

最終,檢察官就當事人所涉相關罪嫌作成不起訴處分,使當事人免於遭到起訴及後續刑事審判。

對當事人而言,這項結果不僅釐清其刑事責任,也使其得以逐步處理帳戶遭警示所衍生的後續問題,避免刑事案件持續影響工作與生活。


律師解析|一段影片為什麼能成為本案關鍵?

本案能成功爭取不起訴,並不是因為影片單獨出現,就當然足以證明當事人無罪。

影片真正重要之處,在於它形成於案件發生之前,且可以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本案的重要有利因素包括:

  1. 雙方確實相識並合作多年。

  2. 影片拍攝地點為實際施工現場。

  3. 影片中雙方正在討論真實工程內容。

  4. 借用帳戶的原因由對方親自說明。

  5. 對方明確表示款項與裝潢工程有關。

  6. 影片形成於帳戶遭警示之前,並非事後補作。

  7. 當事人沒有因提供帳戶取得報酬。

  8. 其他通訊紀錄及工程資料可支持影片內容。

  9. 對方事發後退群、失聯,符合當事人遭利用的說法。

  10. 當事人的警詢及偵查陳述與客觀資料大致一致。

如果只有一段來源不明、經過剪輯或無法確認時間的影片,證明力可能有限。

本案則因原始影片、拍攝背景、工作紀錄及金流能夠相互配合,才得以完整呈現當事人交付帳戶時的真實認知。


常見問題 FAQ

Q1:因工作需要把帳戶借給同事,一定不會構成犯罪嗎?

不一定。

司法機關仍會審查雙方是否確實有工作往來、借用帳戶的理由是否合理、款項是否與真實交易有關,以及當事人是否曾察覺異常。

即使對方是同事或多年同行,也不代表可以在完全不查證的情況下交付帳戶。

Q2:工作夥伴算《洗錢防制法》所稱的親友嗎?

不一定。

若雙方只是一般同事,未必屬於法律上所稱的親友信賴關係。

但若帳戶交付確實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或具有真實工作需求及其他正當理由,仍可依具體證據主張不屬於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

Q3:只有口頭約定代收工程款,沒有契約怎麼辦?

仍可透過其他資料證明,例如:

  • LINE或其他通訊對話。

  • 工程報價單及估價單。

  • 工地照片與施工影片。

  • 材料訂購及送貨紀錄。

  • 雙方過往匯款紀錄。

  • 工班成員或業主證述。

  • 行事曆及施工排程。

  • 對方要求代收款項的語音或影片。

沒有正式書面契約不代表一定無法證明,但證據整理會更加重要。

Q4:對方說自己的帳戶已經被警示,還能借帳戶給他嗎?

風險極高,不建議提供。

對方既然已表示自己的帳戶遭警示或無法使用,更應提高警覺,先確認原因及款項來源。

若仍直接提供自己的提款卡、密碼或網路銀行控制權,日後可能更難說明自己為何沒有察覺異常。

Q5:只是提供帳號代收款項,與交付提款卡、密碼有差嗎?

有差。

單純提供帳號讓他人匯入一筆具有真實原因的款項,與將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及驗證碼全部交由他人控制,法律風險並不相同。

司法機關通常會審查帳戶控制權實際由誰掌握,以及當事人是否知道每筆款項的來源及用途。

Q6:沒有拿到任何報酬,就一定不會有罪嗎?

不一定。

沒有取得報酬是有利因素,但不是唯一判斷標準。

若當事人明知或可預見帳戶將被用於詐欺犯罪,即使沒有收取報酬,仍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Q7:找到影片或錄音後,可以自己剪輯再交給警方嗎?

不建議只提出剪輯後的版本。

應完整保存原始檔案、拍攝時間、檔案資訊及未剪輯內容。可以另外製作重點摘要或時間標記,但應同時保留原始資料供司法機關核對。

Q8:不起訴處分後,警示帳戶會立即解除嗎?

不一定會立即解除。

不起訴處分與警示帳戶解除屬於不同程序,仍可能需要等待處分確定,並依警察機關及金融機構要求提出相關資料辦理。

應依個案情形向承辦警察機關及銀行確認後續流程。

Q9:收到警察通知書後,應先準備哪些資料?

建議立即整理:

  • 雙方完整通訊紀錄。

  • 過往合作的工程資料。

  • 工地照片及影片。

  • 對方借用帳戶的理由。

  • 銀行交易明細。

  • 是否取得報酬的證明。

  • 對方失聯前後的訊息。

  • 可以證明雙方合作關係的人證。

切勿刪除對話、重設手機或只保存零星截圖。


王琦翔律師提醒|工作信任不是免責口號,必須由客觀證據還原

熟人、同事及多年工作夥伴的請求,往往比陌生人的要求更難拒絕。

但銀行帳戶具有高度個人專屬性,一旦遭他人用於收受詐欺款項,帳戶所有人就可能面臨警示帳戶、金融交易限制及刑事調查等重大後果。

如果已經因工作關係提供帳戶,並收到警方通知,應立即:

  1. 停止讓對方繼續使用帳戶。

  2. 聯繫銀行確認帳戶及交易狀況。

  3. 完整保存所有工作與借用帳戶的對話。

  4. 調取詳細銀行交易明細。

  5. 搜尋過往工地照片、影片及語音紀錄。

  6. 整理雙方合作工程及時間軸。

  7. 不要私下與對方討論如何統一說法。

  8. 在第一次警詢前尋求刑事律師協助。

刑事案件中的有利證據,未必只存在於正式契約或法律文件中。

一段工地影片、一則數月前的工作訊息,甚至一張可以辨識施工地點及合作人員的照片,都可能成為還原事實的重要證據。

若您因替同事、同行、設計師、工班或熟人代收工程款,導致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或已收到臺中市警方通知書、臺中地檢署傳票,建議儘早尋求熟悉詐欺、洗錢及人頭帳戶案件的刑事律師協助。

唯有完整重建合作關係、帳戶交付原因及款項認知,才能讓檢察官看見案件全貌,判斷當事人究竟是參與犯罪,還是遭多年工作夥伴利用的真正被害人。


 

 

 

 

 

 

 

案件結果會因個案事實、證據內容、金流及偵查情形而有所不同。本文僅為匿名化案例分享及一般法律資訊,不代表對其他案件結果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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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

第 19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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