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勝訴案例 > 刑事案件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勝訴案例 > 網路交友軟體傳訊「想抽嗎?」遭警方喬裝查緝,律師辯護爭取未遂及減刑,最終3個月緩刑2年|台中刑事律師案例
使用網路交友軟體聊天,原本看似只是一般社交行為,卻可能因為涉及毒品、管制藥品,而直接進入刑事案件。
本案當事人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與他人聯繫,並傳送涉及毒品交易的暗語訊息,後來遭警方執行網路巡邏,員警喬裝身分與當事人聯繫、約定見面。
雙方見面後,警方表明身分並當場查扣毒品粉末、含管制藥品成分之煙彈、電子霧化器及手機等物品。
案件原先由檢察官以轉讓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及轉讓偽藥未遂罪提起公訴。
經本所王琦翔律師擔任辯護人後,針對案件的未遂犯性質、自白減刑、法律競合及刑度等問題進行辯護。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成立:
藥事法第83條第4項、第1項之轉讓偽藥未遂罪
判處:
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萬元。
一、網路聊天「想抽嗎?」竟然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起因於被告使用「SayHi」交友軟體與他人聯繫。
被告在113年11月8日至20日期間,使用暱稱與對方私訊,並傳送:
「有空可以出來呼吸一下」
「你想抽○嗎?」
「順便帶過去給你抽」
等涉及毒品的訊息。
警方當時正在進行網路巡邏,因此注意到相關訊息後,進一步與被告聯繫並相約見面。
到了約定地點後,警方表明身分並當場查扣相關物品。
其中包括:
- 4-甲基甲基卡西酮粉末6包
- 含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之煙彈
- 電子霧化器
- 手機及SIM卡
因此案件進入刑事偵查程序。
二、檢察官原本認定涉及「轉讓第三級毒品未遂」及「轉讓偽藥未遂」
本案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問題。
檢察官起訴時認為,被告的行為同時涉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第5項的轉讓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以及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的轉讓偽藥未遂罪。
但因為同一行為同時可能符合兩個法律規定,因此涉及法條競合的問題。
最終檢察官認為,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的法定刑較重,因此應依「重法優於輕法」的法理,選擇藥事法規定處斷。
也就是說,本案最後的主要法律爭點,並不是單純「有沒有毒品」,而是:
究竟應該如何評價被告的行為,以及在法律競合、未遂及減刑事由下,最後應該如何量刑?
三、辯護重點之一:本案是「未遂」,而不是既遂
這是本案非常重要的量刑因素。
被告雖然已經與對方聯繫,並約定見面,也攜帶相關物品前往,但警方在雙方實際完成毒品轉讓之前即表明身分並查獲。
換句話說:
實際的毒品轉讓行為並沒有完成。
因此法院最終認定被告成立的是:
轉讓偽藥未遂罪
而非轉讓偽藥既遂罪。
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未遂犯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這也是本案最後量刑的重要基礎之一。
四、辯護重點之二:偵查、審理過程均坦承犯行,爭取自白減刑
除了未遂之外,本案另一個重要量刑因素,是被告在:
警詢、偵訊及法院準備程序
均坦承相關犯行。
判決也明確記載,法院認為被告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的減刑要件,因此予以減刑。
也就是說,本案在量刑上形成:
未遂減刑
+
自白減刑
兩項減刑事由。
法院並因此依法遞減其刑。
五、律師另曾主張刑法第59條酌減,但法院最終未採用
本案辯護過程中,辯護人也曾提出刑法第59條的酌量減刑主張,希望法院進一步降低刑度。
不過法院認為,本案已經適用未遂及自白等減刑規定,經兩次減刑後,客觀上並沒有「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的情形,因此沒有再適用刑法第59條。
這部分值得特別說明。
辯護的價值,不是每一項主張都一定被法院採納,而是針對案件所有可能影響刑度的法律依據逐一提出。
本案即是在法院未採刑法第59條的情況下,仍透過其他法律減刑規定及量刑辯護,最終獲得緩刑結果。
六、最終判決: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
法院最終認定被告成立:
藥事法第83條第4項、第1項之轉讓偽藥未遂罪
判決:
有期徒刑3個月。
但法院考量被告:
- 過去沒有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 犯後坦承犯行
- 經歷本次偵查、審判程序後,法院認為應能知所警惕
因此認為沒有立即執行刑罰的必要,宣告:
緩刑2年
另外命被告:
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
也就是本案最後並不是直接入監執行3個月徒刑,而是在符合緩刑條件的情況下暫不執行刑罰。
七、毒品案件不是「被抓到就一定要入監」
很多人在遭到毒品案件偵查時,最擔心的問題就是:
「我是不是一定會被關?」
答案仍然必須回到個案。
刑事案件的結果會受到許多因素影響,包括:
- 行為是既遂還是未遂
- 涉及何種毒品或管制物質
- 數量及純質淨重
- 是否有前科
- 是否坦承犯行
- 是否符合特別減刑規定
- 犯罪情節
- 犯後態度
- 是否有其他量刑有利因素
- 是否符合緩刑要件
因此,遭到毒品案件偵查後,不能只看罪名名稱判斷最後會被判多久。
應該把案件中的每一個減刑及量刑因素全部拆開分析。
八、本案律師辯護的核心:不是否認所有事實,而是爭取法律上最有利的評價
刑事辯護並不一定只有「無罪辯護」一條路。
如果案件客觀證據已經相當明確,辯護策略也可能轉向:
確認犯罪行為的法律評價 → 爭取未遂 → 爭取法定減刑 → 爭取適當量刑 → 爭取緩刑。
本案就是典型例子。
案件最初面對的是轉讓第三級毒品及轉讓偽藥未遂的刑事追訴,但透過辯護,針對法條競合、未遂、自白減刑及緩刑要件逐一處理。
最後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2萬元。
台中毒品律師|毒品案件刑事辯護
如果你或家人因為以下情況遭到警方查緝或地檢署偵辦:
- 第三級毒品案件
- 第四級毒品案件
- 依托咪酯
- 喵喵等新興毒品
- 電子煙、煙彈涉及毒品
- 轉讓毒品
- 販賣毒品
- 持有毒品
- 毒品未遂案件
- 網路交友涉及毒品交易
- 網路私訊遭警方誘捕或查緝
應儘早了解案件涉及的罪名、證據及可能的法律效果。
毒品案件的刑度差異,可能取決於既遂或未遂、毒品級別、數量、自白減刑及其他量刑因素。
本案即是由王琦翔律師擔任辯護人,經法院審理後,最終判處:
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2萬元。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