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與香港男網友交往後介紹工作,提供帳戶收款竟涉嫌人頭帳戶?
近年網路交友盛行,不少人透過Facebook、Instagram、交友軟體或其他社群平台認識異性,從一開始的聊天,逐漸發展成穩定交往關係。
然而,詐騙集團也開始利用「網路交友」、「跨國戀情」及「介紹工作」等方式建立被害人的信任,最後誘導對方提供銀行帳戶。
本案被告即是在網路上認識一名香港籍男子。
雙方認識後並非只有文字聊天,而是每週多次進行視訊通話,隨著互動時間增加,雙方逐漸建立信任,並進一步發展為交往關係。
被告萬萬沒有想到,原本以為是未來可能共組家庭的交往對象,最後卻可能是一場精心設計的愛情與工作詐騙。
二、香港男友以「未來結婚後需要工作」為由,介紹代購包包工作
雙方交往一段時間後,該名香港籍男子開始向被告談論未來。
對方表示,如果未來雙方結婚並共同生活,被告來到香港後也需要有工作,因此可以先介紹一份「代購精品包包」的工作給被告。
對方進一步表示,因為自己是香港人,沒有台灣的銀行帳戶,因此無法直接使用台灣帳戶收取代購包包的貨款。
因此,對方希望被告可以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作為代購業務收取客戶貨款之用。
從表面上來看,這似乎是一個普通的跨境代購工作安排。
被告當時不僅相信雙方的感情關係,也認為對方確實是因為沒有台灣銀行帳戶,才需要借用自己的帳戶收取台灣客戶的款項。
因此,被告基於對交往對象及工作的信任,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
然而,帳戶後續卻遭到犯罪利用,被告因此涉嫌涉及人頭帳戶及相關刑事案件。
三、這不是單純的「網路陌生人借帳戶」
在人頭帳戶案件中,檢察官及法院通常會關注一個重要問題:
「為什麼你會願意把自己的銀行帳戶提供給別人?」
如果當事人只是透過網路與完全不認識的陌生人接觸,短時間內就將提款卡、密碼或網路銀行帳戶交給對方,確實容易被認為存在高度風險。
但本案的情況並不相同。
被告與對方之間存在完整的信任建立過程:
- 雙方透過網路認識
- 長時間持續聯繫
- 每週多次進行視訊通話
- 逐漸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
- 對方與被告討論未來婚姻及共同生活
- 對方介紹具體的代購工作
- 對方提供相關代購包包的契約資料
- 以香港人沒有台灣帳戶作為使用帳戶的理由
因此,本案並非被告在網路上隨意出售或出租銀行帳戶。
被告是在長時間建立感情及信任關係後,又有具體工作內容及契約資料的情況下,才相信對方所提出的說法。
四、對方甚至提供代購契約,使被告更加相信工作真實存在
本案中另一個重要的關鍵,是對方並非只用口頭方式表示有代購工作。
對方更進一步提供了與代購精品包包相關的契約資料。
對一般民眾而言,當網路交往對象不僅介紹工作,還提出看似正式的代購契約及交易安排時,確實容易降低戒心。
被告因此相信,自己提供帳戶是為了協助正常的代購業務收取貨款。
然而,真正的詐騙往往不是只利用單一話術。
詐騙者可能透過感情關係建立信任,再利用看似正式的工作內容、契約文件及商業交易模式,使被害人相信整件事情具有真實性。
因此,在判斷人頭帳戶案件時,不能只從「最後帳戶被犯罪集團使用」的結果反推,而必須回到當事人當初提供帳戶時所接收到的資訊,判斷其是否有理由相信自己是在進行合法交易。
五、代購失敗後竟被要求支付十多萬元違約金,反而證明被告也是受害者
本案最值得注意的地方在於,事件並沒有因為被告提供帳戶後就結束。
在某次所謂的代購交易過程中,對方甚至向被告表示,因為代購包包失敗,已經造成違約,因此要求被告支付十多萬元的違約金。
這個情節也成為本案律師評估案件的重要關鍵。
如果被告本身明知是在協助犯罪集團取得人頭帳戶,理論上應該是從犯罪行為中獲得利益。
然而,本案被告不僅沒有獲得任何犯罪報酬,反而因為相信對方所介紹的「代購工作」,進一步被要求支付高額違約金。
換言之,被告並不是單純的帳戶提供者。
從整體事件來看,被告同樣遭到對方以感情關係及虛假工作機會層層誘騙,甚至還因此遭受財產損失。
因此,律師主張:
被告並非協助犯罪者提供人頭帳戶,而是整起網路愛情詐騙及假工作詐騙中的受害人。
六、律師辯護重點:完整還原詐騙者如何建立被告信任
刑事案件中,不能只截取其中一個行為來判斷。
如果只看「被告提供了銀行帳戶」,確實容易產生不利的法律風險。
但律師介入案件後,必須將整個事件完整還原。
本案律師主張應從以下完整脈絡進行判斷:
第一階段:透過網路交友建立關係
被告與香港籍男子從網路認識,並持續進行聯繫。
第二階段:頻繁視訊建立信任
雙方並非只有文字聊天,而是每週多次進行視訊,使被告相信對方具有真實身分。
第三階段:發展為男女朋友
雙方進一步交往,並討論未來婚姻及共同生活。
第四階段:以未來工作為名介紹代購業務
對方以被告未來到香港生活後需要工作的理由,介紹代購精品包包的工作。
第五階段:提供契約增加可信度
對方提供代購相關契約及交易安排,使被告相信工作確實存在。
第六階段:以沒有台灣帳戶為理由取得帳戶
對方表示因自己為香港人,沒有台灣銀行帳戶,因此需要使用被告帳戶收取貨款。
第七階段:進一步要求支付違約金
在所謂的代購交易失敗後,對方甚至要求被告支付十多萬元違約金。
透過完整時間軸可以發現,這並非一般人為了獲取報酬而出售人頭帳戶的案件。
相反地,被告是經過長時間的感情關係建立、工作話術及虛假商業文件誘導後,才逐步陷入對方所設計的陷阱。
七、人頭帳戶案件中,「當事人是否也是受害者」非常重要
近年詐騙案件手法不斷演變。
過去一般人對人頭帳戶的印象,可能是帳戶所有人明知帳戶會被犯罪集團使用,仍為了取得數千元至數萬元報酬而提供帳戶。
但現在部分案件已經發展成更複雜的模式。
詐騙者可能同時利用:
- 網路交友
- 愛情關係
- 假投資
- 假求職
- 假代購
- 虛假契約
- 違約金話術
逐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
因此,當帳戶最終被用於犯罪時,帳戶名義人究竟是犯罪集團的協助者,還是另一名遭到利用的被害人,必須依照完整證據判斷。
不能只因為帳戶客觀上被犯罪使用,就直接認定帳戶所有人必然具有犯罪故意。
八、律師提醒:網路愛情詐騙可能不只是騙感情,也可能利用你的帳戶
許多人以為愛情詐騙只是詐騙金錢。
但實際上,詐騙者也可能透過長時間建立感情關係,取得被害人的:
- 銀行帳戶
- 提款卡
- 網路銀行帳密
- 手機門號
- 個人資料
- 身分證件
一旦這些資料落入犯罪者手中,不僅可能造成財產損失,也可能使被害人面臨刑事案件調查。
因此,即使對方是長期交往的網路情人,只要對方開始要求:
- 提供銀行帳戶
- 提供提款卡
- 代為收取不明款項
- 開立新的銀行帳戶
- 提供網路銀行帳號
- 協助轉帳給第三人
都應該提高警覺。
九、收到人頭帳戶傳票後,應如何證明自己也是被害人?
如果是因為網路交友、愛情關係或假工作而提供帳戶,後續卻遭檢察官認定涉及人頭帳戶案件,最重要的是完整保存證據。
例如:
- 網路認識的對話紀錄
- 視訊通話紀錄
- 雙方交往過程
- 討論未來婚姻的訊息
- 對方介紹工作的內容
- 代購包包的契約
- 對方要求提供帳戶的原因
- 對方使用帳戶的說法
- 違約金相關訊息
- 匯款紀錄
- 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的證據
這些資料都有助於還原案件真相。
尤其刑事案件中,完整呈現「從認識到交付帳戶」的過程,往往比單純表示「我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更具有說服力。
網路交友、代購工作、人頭帳戶案件常見QA
Q1:網路男友要求提供銀行帳戶收貨款,會構成犯罪嗎?
不一定。
必須依照提供帳戶的具體原因、雙方關係、對方提出的使用理由,以及當事人是否知道帳戶可能被用於犯罪綜合判斷。
如果當事人確實遭到網路交友及假工作詐騙,也可能成為重要的辯護方向。
Q2:對方有提供工作契約,我還是可能遇到詐騙嗎?
有可能。
詐騙者為了取得信任,可能製作看似正式的工作內容、契約文件或商業交易資料。
因此,是否存在契約雖然是案件中可以證明當事人信任來源的重要事實,但仍須進一步檢視整體交易是否合理。
Q3:因為相信網路男友提供帳戶,我也會被認定是人頭帳戶嗎?
帳戶最終遭犯罪使用時,確實可能遭到警方或檢察官調查。
但是否構成犯罪,仍須判斷當事人提供帳戶時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如果可以提出完整的交往過程及對方詐騙手法,也可能有助於證明當事人並非故意協助犯罪。
Q4:網路交友後每週都有視訊,可以證明對方是真實身分嗎?
頻繁視訊可以作為雙方建立信任關係的證據之一,但不代表對方一定沒有使用假身分或其他詐騙手法。
在刑事案件中,視訊紀錄、聊天內容及交往過程可以用來說明當事人當時為何會相信對方。
Q5:詐騙集團要求我支付違約金,代表我也是受害者嗎?
如果當事人確實因對方設計的虛假交易或工作內容遭受財產損失,這可能成為判斷案件的重要事實。
尤其如果當事人沒有因提供帳戶獲利,反而持續遭對方要求支付款項,更需要從整體角度檢視是否存在詐騙關係。
Q6:收到人頭帳戶傳票後,聊天紀錄被刪除怎麼辦?
仍應盡可能保留手機、電腦及其他裝置中的原始資料。
如果部分對話已經遺失,也可以尋找其他可以佐證雙方關係的資料,例如通話紀錄、匯款紀錄、社群平台互動或其他電子資料。
建議及早由刑事律師協助整理證據,避免重要資料因時間經過而遺失。
結語:帳戶被犯罪使用,不代表帳戶所有人一定是犯罪者
本案中,被告並非無故將帳戶出售或出租給陌生人。
被告是在與香港籍男子長時間網路交往、每週多次視訊、建立男女朋友關係後,又因對方提出未來工作規劃、代購精品包包工作及相關契約資料,才相信對方需要台灣帳戶收取代購貨款。
更重要的是,被告在所謂的代購交易失敗後,不僅沒有獲得任何犯罪利益,反而還遭對方要求支付十多萬元違約金。
從完整事件經過來看,被告不僅是帳戶遭犯罪利用的一方,更可能是這場網路愛情詐騙與假代購工作騙局中的受害者。
因此,律師透過完整整理雙方交往過程、視訊紀錄、工作介紹、代購契約及違約金要求等證據,主張不能僅因被告曾經提供帳戶,就直接推論被告具有協助犯罪的故意。
在人頭帳戶案件中,真正重要的不是只看帳戶最後被誰使用,而是回到案件最開始的地方:當事人當初究竟是在什麼情況下、基於什麼理由,相信對方並交付帳戶。
每個案件都有不同的背景與證據。透過完整還原事件經過,才能真正判斷當事人究竟是犯罪者,還是另一個遭到詐騙集團利用的受害人。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洗錢防制法 |
第 19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