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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交易竟遭控詐欺?提供實名認證、交易註記等資料,成功爭取不起訴|台中刑事律師案例

  • 虛擬貨幣交易竟遭控詐欺?提供實名認證、交易註記等資料,成功爭取不起訴|台中刑事律師案例

「我只是正常買賣虛擬貨幣,為什麼突然被警察通知涉嫌詐欺?」

近年虛擬貨幣交易日益普及,不少民眾會透過個人帳戶進行 USDT 等虛擬貨幣買賣,甚至有些人會以個人身分從事幣商交易。然而,當交易對象涉及詐欺案件時,若款項經由自己的銀行帳戶進出,甚至遭害人報案,交易帳戶的所有人就可能被警方列為詐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本案當事人即是如此。

當事人原本只是從事虛擬貨幣買賣,卻因交易過程中的款項遭認定與詐欺案件有所關聯,進而遭檢警調查,並被懷疑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經由本所律師介入後,並未僅以「當事人不知道」作為單純辯解,而是進一步從實際交易流程、實名認證資料、交易註記、通訊紀錄及相關客觀資料逐一還原交易經過,最終成功讓檢察官認定犯罪事實尚不足以證明,獲得不起訴處分。


一、只是正常做虛擬貨幣交易,為什麼會被當成詐欺犯?

本案當事人平時有從事虛擬貨幣交易,並以個人身分進行相關買賣。

問題在於,詐欺集團取得被害人的款項後,款項流入本案當事人的銀行帳戶,之後再依交易流程購買虛擬貨幣,並將 USDT 轉至指定的錢包地址。

從警方的角度來看:

被害人的錢 → 進入當事人銀行帳戶 → 購買虛擬貨幣 → USDT 再轉出

因此容易產生一個疑問:

「這個人的銀行帳戶為什麼會收到詐騙款項?他是不是知道這筆錢是詐騙所得?」

這也是虛擬貨幣交易案件中,當事人最容易面臨的刑事風險。

但帳戶收到犯罪所得,與帳戶持有人主觀上明知該款項來自詐欺,並非完全相同的事情。

因此,本案辯護的重點,就是不能只看「錢最後流到哪裡」,而必須把整個交易過程完整還原。


二、辯護重點:不能只看金流,更要還原「交易當下」發生了什麼

本案最重要的辯護方向,就是將檢警所看到的「金流異常」,重新放回完整的虛擬貨幣交易背景中檢視。

律師團隊針對相關交易資料進行整理,提出包括:

① 實名認證資料

釐清當事人本身就是以實名身分進行虛擬貨幣交易,而非刻意使用他人身分或匿名方式掩飾身分。

② 交易註記及交易資料

針對每一筆款項及虛擬貨幣交易進行整理,透過交易紀錄及相關註記,說明款項進入帳戶後的實際用途及交易流程。

③ 虛擬貨幣交易流程

將銀行金流與虛擬貨幣交易資料相互比對,說明:

收到款項 → 完成交易 → 購買 USDT → 轉入指定錢包

而非單純收取詐騙款項後,再將犯罪所得提領、轉交給他人。

④ 通訊及交易紀錄

進一步檢視當事人與交易對象之間的聯繫內容,藉此確認當事人在交易當時究竟知道什麼、不知道什麼。

這一點非常重要。

因為刑事案件不能單純因為「結果上這筆錢是詐騙款項」,就直接推論交易當時的當事人一定知道這件事情。


三、虛擬貨幣案件,真正困難的是「主觀犯意」的認定

很多民眾遇到類似案件時,第一個反應都是:

「錢不是我騙來的,為什麼我還會被告?」

但刑事案件的調查,通常不只是看「是不是本人實際實施詐騙」,也會進一步調查當事人對於相關交易及款項來源是否知情。

因此,如果只是一直向警方表示:

「我不知道。」
「我只是賣幣。」
「我沒有詐騙。」

往往不足以完整呈現案件全貌。

真正重要的是,要拿出客觀資料證明你當時為什麼會這樣交易,以及你在交易當下究竟掌握哪些資訊。

本案辯護即是從這個角度切入,將看似對當事人不利的金流,與完整的虛擬貨幣交易資料相互比對,讓案件回到實際交易情境,而不是單純以「帳戶收到詐騙款項」作為判斷基礎。


四、最終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經提出相關辯護及客觀資料後,檢察官最終認定本案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因而作成:

不起訴處分

對於遭到刑事偵查的當事人而言,不起訴處分代表案件在偵查階段即獲得終結,不必進入法院接受刑事審判。

本案也再次顯示,面對虛擬貨幣相關刑事案件時,真正重要的往往不是一句「我沒有犯罪」,而是:

能不能把交易流程、金流、虛擬貨幣流向、交易紀錄及當事人主觀認知完整地呈現給檢察官。


五、如果只是幣商,收到詐騙款項就一定會被判刑嗎?

不一定。

虛擬貨幣交易涉及多層金流,當正常交易與詐欺案件的金流交錯時,確實可能讓正常從事虛擬貨幣買賣的人遭到刑事調查。

但「帳戶曾經收到詐騙款項」與「明知該款項是犯罪所得仍參與詐欺」之間,仍然需要透過具體證據加以判斷。

因此,如果是正常從事虛擬貨幣交易的人,平常就應該保留:

  • 實名認證資料
  • 交易平台資料
  • 買賣紀錄
  • 銀行交易明細
  • 聊天紀錄
  • 交易註記
  • 虛擬貨幣錢包地址及轉帳紀錄
  • 對方提供的交易資訊

這些資料在遭遇刑事調查時,都可能成為還原交易真相的重要證據。


六、律師提醒:收到警方通知時,不要急著刪除交易紀錄

如果你本身有從事虛擬貨幣買賣,突然接到警方、地檢署通知,甚至被告知銀行帳戶涉及詐欺案件,建議不要因為害怕而刪除聊天紀錄、交易紀錄或錢包資料。

相反地,應該盡可能完整保存資料。

因為對刑事辯護而言:

「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有罪」與「能夠提出客觀資料證明自己當時為何如此交易」的辯護效果,往往存在很大的差異。

尤其虛擬貨幣案件具有交易速度快、金流複雜、錢包地址多、跨平台交易等特性,如果沒有專業整理,很容易讓一筆正常交易看起來像是犯罪金流。


台中虛擬貨幣刑事案件|詐欺、洗錢、幣商案件辯護

如果你是:

  • 虛擬貨幣買賣商
  • 個人幣商
  • USDT 買賣交易者
  • 虛擬貨幣平台使用者
  • 銀行帳戶突然遭列為警示帳戶
  • 收到警方通知涉嫌詐欺
  • 被害人的詐騙款項曾經匯入自己的帳戶
  • 涉及虛擬貨幣、詐欺、洗錢案件

不要只用一句「我只是賣幣」來面對偵查。

應先把完整交易流程及相關資料整理清楚,確認檢警目前掌握的證據,再針對案件進行刑事辯護。

本案即是透過實名認證、交易註記、交易資料及相關客觀證據,完整還原當事人的交易情形,最終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如果你也是因為虛擬貨幣交易遭警方或地檢署調查,建議在製作警詢筆錄或接受檢察官訊問前,先尋求刑事律師協助。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

第 19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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