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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詐欺罪不起訴處分案例

  • 普通詐欺罪不起訴處分案例
本件被告與告訴人為朋友關係並相約一同出國玩,告訴人先行將旅費匯款予被告,惟因被告臨時無法前往,也因被告一時疏忽未將款項返還予告訴人,因而告訴人至警局提告詐欺,惟經被告與辯護人討論案情後,本律師檢附相關證據供檢察官確認,足證被告之行為應為刑法不罰之過失犯,不該當本罪構成要件甚為明確,且被告亦已將本案告訴人之旅費返還予告訴人,應為不起訴處分。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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