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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帳戶不起訴處分-捐款詐騙】善心捐款竟變詐欺被告?台中刑事律師教你人頭帳戶如何成功爭取不起訴!

  • 【警示帳戶不起訴處分-捐款詐騙】善心捐款竟變詐欺被告?台中刑事律師教你人頭帳戶如何成功爭取不起訴!

許多人出於善意想做公益,卻不幸落入詐騙集團的陷阱。近年來「假公益、真詐騙」手法猖獗,被害人不僅被騙走百萬積蓄,更因為誤信話術交付帳戶,導致銀行帳戶變成警示帳戶,無辜成為詐欺被告。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人頭帳戶有可能拿到不起訴處分嗎? 本文分享台中專業刑事律師近期成功協助當事人「迅速獲得不起訴處分」的真實勝訴案例。

一、 案件背景:舊衣捐款變成「人頭帳戶」的連環陷阱

本案當事人長期有在從事慈善捐款,某日在網路上看到一則舊衣捐款活動,便主動聯繫。沒想到該活動背後是詐騙集團,對方利用當事人的善心,施以精密的詐騙話術,聲稱「只要投資更多資金,就能將獲利轉作公益慈善款項」。

當事人不疑有他,陸續投入了百萬餘元。隨後,詐騙集團又以「方便入帳捐款、核銷款項」為由,要求當事人提供銀行帳戶。一心只想做公益的當事人交出帳戶後,直到帳戶被凍結、警方通知做筆錄,才驚覺自己不僅錢沒了,還變成了詐騙集團洗錢的人頭帳戶

二、 辦案難點:提供帳戶給別人,怎麼證明自己沒犯罪?

在目前的法律實務中,涉入人頭帳戶詐欺案的被告處境非常艱難。司法機關往往會傾向認定「成年人應該知道不能隨便把帳戶給人」,進而推定被告具有幫助詐欺的「未必故意」。

當事人一夕之間承受了財產損失與刑事追訴的雙重打擊,每天焦慮失眠。這類案件的關鍵,就在於如何向檢察官強力證明:當事人主觀上完全沒有犯罪意圖,自始至終也是受害者!

三、 台中刑事律師的勝訴關鍵策略

本所接獲委任後,立刻由深諳詐欺、人頭帳戶案件的專業律師團隊展開地毯式搜證:

  1. 地毯式梳理通訊對話: 我們不流於表面答辯,而是將當事人與詐騙集團長達數月的對話紀錄逐一拆解,找出雙方「反覆討論捐款細節、慈善活動流程」的關鍵對話。這些紀錄是證明當事人自始至終「目的是行善而非犯罪」的最強證據。

  2. 建立經濟上的不合理性: 律師具狀向檢察官指出,當事人本身已投入高達百萬元的善款,其動機全然是為了公益,絕無可能為了微薄利益或甘冒刑事風險去販賣、提供人頭帳戶。

  3. 定錨「被害人地位」: 提出完整的資金流向證明,強調當事人才是本案中財產損失最嚴重的「核心被害人」,成功扭轉檢察官對一般人頭帳戶的刻板印象。

四、 訴訟結果:檢察官採納律師見解,迅速「不起訴處分」!

 

經過本所強力的法律論證與關鍵對話證據提示,檢察官充分採納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當事人主觀上確實毫無詐騙犯意,在偵查階段迅速做出不起訴處分,成功保住了當事人的清白與司法正義。

 

 

💡 台中刑事律師的小叮嚀: 網路詐騙手法日新月異,連大眾的「善心」都能成為犯罪工具。若您不幸遇到帳戶涉嫌詐欺、收到警察局筆錄通知,千萬不要慌張,更不要盲目開庭。在偵查初期(也就是檢察官開庭前),由熟悉詐欺案件的專業律師協助「精準調取並梳理有利證據」,是決定能否成功拿到不起訴處分、全身而退的黃金關鍵。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

第 19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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