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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刑事律師逆轉勝】20歲學生兼職變「取簿手」還遭同案被告栽贓?律師當庭戳破謊言,強奪不起訴處分!

  • 【臺中刑事律師逆轉勝】20歲學生兼職變「取簿手」還遭同案被告栽贓?律師當庭戳破謊言,強奪不起訴處分!

網路兼職求職陷阱重重,許多剛滿20歲、缺乏社會經驗的大學新鮮人,在網路上應徵「高薪司機」、「接送助理」時,往往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犯罪集團當作幫忙載運、拿取他人銀行存摺的「取簿手」。

在現行的司法實務中,取簿手的涉案情節與詐騙車手一樣嚴重,極可能面臨嚴厲的刑事起訴與判刑。最恐怖的是,許多詐騙集團的老手在落網後,為了減輕自己的罪刑,常會惡意「栽贓、反咬」無辜的求職學生是主謀或知情者。面對這種黑吃黑的栽贓絕境該怎麼辦?被同案被告反咬還能拿到不起訴處分嗎?

本文由專精臺中刑事案件的專業刑事律師,為您分享如何在危急關頭由律師陪同到庭、當庭戳破共犯謊言,成功在臺中地檢署為單純大學生奪回清白的真實勝訴案例。

一、 案件背景:網路上應徵兼職司機!20歲單純學生慘淪「取簿手」更遭同案被告惡意反咬

本案當事人是一名年僅20歲、涉世未深且毫無社會經驗的在學學生。因為想賺取零用錢減輕家計,他在網路上尋找兼職機會,不幸被詐騙集團的話術盯上。對方宣稱該工作只是單純的「載送物品與公文的司機」,當事人求職心切便聽信了對方的謊言,不仅交出了自己的銀行帳戶,更在對方的欺騙指揮下,配合前往指定地點拿取包裹(實為其他被害人的存摺與金融卡),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變成了詐騙集團的「取簿手」,並遭警方當場逮捕。

更險惡的是,本案同案被逮的真正詐騙成員為了推卸責任、尋求減刑,竟然在做筆錄時顛倒是非,惡意「栽贓反咬」本案的青年學生,宣稱學生自始至終都知情、甚至是在主導犯罪行為。當事人的家屬得知孩子一夕之間不僅成了詐騙嫌犯,還面臨同案共犯的無理誣告時,天崩地裂,所幸家屬當下當機立斷,立刻決定委任本所律師全程陪同被告到庭說明。

二、 辦案難點:各執一詞的法庭羅生門,如何打破同案共犯的惡意指控?

在處理臺中刑事案件的實務偵查中,涉及「取簿手」與「車手」的案件防禦難度極高。司法機關通常對這類臨場行為人持高度懷疑態度,再加上如果同案被告(共犯)指證歷歷地反咬,檢察官很容易在「寧錯殺不放過」的心態下,順理成章地將無辜的求職學生直接起訴甚至聲請羈押。

本案最大的難點,就在於這是一場在偵查庭上「口供對口供」的黑吃黑攻防戰。要如何向檢察官證明同案被告是在說謊、如何還原當事人「因毫無社會經驗而遭利用」的真實心境,就完全取決於陪同律師的法庭敏銳度與專業突破能力。

三、 專精臺中刑事案件律師的「當庭戳破謊言與清白防禦策略」

本所刑事律師團隊在接獲家屬的緊急委任後,深知少年的前途面臨生死關頭,立刻啟動最高規格的刑事防禦機制,陪同當事人前往臺中地檢署偵查庭展開強力迎擊:

  • 策略 1:當庭施展法律敏銳度,精準指出同案被告證詞「諸多矛盾」 在臺中地檢署開庭訊問時,專業刑事律師全程站在第一線陪同當事人應訊。面對同案被告顛倒是非的栽贓,律師有備而來,憑藉深厚的刑事辦案經驗,當庭逐字、逐句地剖析與比對同案被告在警詢與偵查中的供詞。 律師以犀利的法理邏輯,當庭向檢察官精準指出同案被告之證詞在時間軸、前後邏輯以及常理上存在著「諸多無法自圓其說的嚴重矛盾之處」。律師強力論述:該同案被告的指控完全是為了脫罪而虛構的惡意誣告,其誠信度根本蕩然無存,這成功在第一時間動搖了檢察官原本對同案被告證詞的採信度。

  • 策略 2:還原求職對話與背景,定錨當事人「單純受害者」地位 隨後,律師具狀向檢察官提示當事人最初應徵兼職司機的通訊紀錄,證明當事人自始至終皆將該流程視為正當打工,主觀上完全缺乏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之犯意,純粹是因為缺乏社會經驗才淪為犯罪集團黑吃黑之替罪羔羊。

四、 訴訟結果:破除惡意栽贓!檢察官採信律師主張,迅速給予「不起訴處分」!

本所刑事律師團隊在開庭時精采的「謊言戳破攻防」與「構成要件不該當」之严密論證,發揮了決定性的威力,成功扭轉、並爭取到了檢察官的關鍵心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在通盤訊問並審閱律師指出的共犯證詞矛盾點後,完全認同辯護律師與被告的主張,認定同案被告的反咬指控不足採信,而本案20歲的青年學生主觀上確實毫无犯罪故意。最終,在偵查階段便迅速做出不起訴處分,成功幫這位無辜的學生洗刷了不白之冤,徹底切斷了被起訴的刑事風暴,及時保住了少年的清白前途與人生!

⚖️ 臺中刑事案件律師的專業貼心叮嚀

打工兼職變取簿手已經夠無辜,如果還被同案共犯惡意反咬,策略錯了就是直接面臨重刑起訴!家屬當下的決定是救命的唯一關鍵。

現在的詐騙集團不僅吸血,落網後更是無情。許多犯罪老手為了尋求減刑,常會故意欺騙司法,反咬單純的工讀學生是知情共犯。如果您或您身邊的孩子、親友不幸遇到因為應徵兼職司機不慎淪為車手/取簿手被捕,甚至遭到同案被告惡意栽贓、反咬涉嫌詐騙變被告、收到地地檢署傳票時,請家屬千萬不要盲目等待,更不要讓孩子獨自面對複雜的偵查庭。

 

 

因為口供的攻防,往往一個細節就會直接決定你會被判起訴還是不起訴! 您唯一的活路就是**「當下立刻決定委任專精臺中刑事案件、實戰經驗豐富且具備強大開庭攻防實力的專業刑事律師全程陪同到庭說明」。由律師站在第一線幫您揪出共犯證詞的矛盾點、精準向檢察官力證清白,才能像本案一樣在最危險的關頭迅速爭取到不起訴處分**,安全回家重獲新生!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39-4 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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