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親友代操投資,為什麼會突然變成詐欺、洗錢被告?
「我只是幫親戚的同事操作投資,為什麼帳戶會被凍結,還被通知到警察局做筆錄?」
近年詐欺案件頻傳,只要被害人的款項曾匯入特定帳戶,帳戶名義人便可能遭列為警示帳戶,甚至被以詐欺、洗錢等罪嫌通知到案說明。
然而,款項曾經匯入帳戶,並不代表帳戶所有人必然知情參與詐騙。司法機關仍應進一步判斷,當事人主觀上是否知道款項涉及詐欺,以及是否具有幫助詐欺或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的犯意。
本案當事人因信任親屬,接受請託代為操作黃金期貨及外匯投資,未料事後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並被告訴人控告涉嫌詐欺及洗錢。經本所協助整理完整金流、投資交易紀錄及通訊軟體對話後,成功說服檢察官認定當事人並無犯罪故意,最終獲得不起訴處分。
案件經過|堂哥稱同事想投資,請託代為操作黃金期貨
本案當事人長期接觸黃金期貨及外匯投資,具備一定的投資經驗。
某日,當事人的堂哥主動聯繫,表示其公司同事得知當事人熟悉投資操作,希望將資金交由當事人協助操作黃金期貨。
基於親屬間的信任,當事人並未直接與出資者聯繫,而是透過堂哥居中傳達投資需求、操作進度及資金事項。
當事人收到款項後,也確實將資金投入投資平台,實際進行黃金期貨交易,並持續向堂哥回報操作狀況及投資損益。
未料,一段時間後,當事人突然發現自己的銀行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隨後又接到警方通知,要求就涉嫌詐欺及洗錢案件到案說明。
直到此時,當事人才得知,堂哥先前所稱的「公司同事委託投資」可能並非事實,而堂哥也在事發後失去聯絡。
因告訴人的款項曾匯入當事人帳戶,告訴人遂認為當事人亦參與詐騙,進而提出刑事告訴。
法律爭點|帳戶收到被害人款項,就一定成立詐欺或洗錢嗎?
不一定。
刑事案件不能僅因款項流入某個帳戶,就直接推論帳戶名義人一定參與詐騙。檢察官仍須依照金流去向、當事人與其他涉案人的關係、通訊內容、交易模式及行為背景,判斷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在實務上,涉及警示帳戶的案件,常見爭點包括:
當事人是否知道款項來自詐欺被害人。
當事人是否可預見帳戶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
款項匯入後,是遭立即提領、轉交他人,或確實用於約定用途。
當事人是否因此獲得報酬或不明利益。
當事人與介紹人、出資者間的對話內容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情形。
本案最大的風險,在於告訴人的資金確實匯入當事人帳戶,而負責居中聯繫的堂哥事後又失去聯絡。
若僅從表面金流觀察,當事人確實容易被懷疑是收受詐騙款項的帳戶提供者,甚至遭認定具有幫助詐欺或洗錢的未必故意。
因此,本案的辯護重點,就是以客觀證據證明:當事人自始認為款項是合法的投資資金,並且確實依約進行投資操作,並無協助詐騙或掩飾犯罪所得的意思。
本所辯護策略|重新建構金流、交易紀錄與對話時間軸
本所接受委任後,並未僅以「當事人不知道」作為答辯,而是全面整理可以驗證當事人說法的客觀資料。
一、完整盤點資金流向
本所首先協助當事人調取銀行交易明細,逐筆確認告訴人資金匯入的時間、金額及後續流向。
再將銀行入帳紀錄,與投資平台的入金紀錄、下單時間、交易標的、平倉結果及損益資料逐一比對,製作清楚的金流及交易對照資料。
相關紀錄顯示,款項匯入後確實被投入黃金期貨交易,並非在收款後立即提領、分散轉帳或交付不明第三人。
這與常見詐欺案件中,收款帳戶僅作為快速轉移贓款工具的情形,具有明顯差異。
二、還原與堂哥的完整對話紀錄
雖然堂哥在事發後失聯,但當事人仍保留過去的通訊軟體對話。
本所協助當事人完整備份對話內容,並依時間順序整理出與本案有關的重要訊息,包括:
堂哥表示公司同事希望委託投資。
雙方討論投資標的及操作方式。
當事人持續回報投資進度。
當事人說明獲利、虧損及市場變化。
堂哥以中間人身分傳達出資者的意思。
這些對話顯示,當事人並非單純收取款項後任由他人支配帳戶,而是一直將本案理解為真實的投資委託關係。
三、證明當事人確實具備投資經驗
本所另整理當事人過去從事相關投資的資料,證明其並非為配合本案才臨時虛構投資說詞,而是原本即長期接觸黃金期貨及外匯交易。
當事人所陳述的操作方式、交易流程及投資內容,也均可由平台資料加以驗證。
因此,本案並非只有當事人單方面辯稱不知情,而是有完整的金流、交易紀錄及通訊內容相互印證。
案件結果|檢察官認定欠缺詐欺、洗錢犯意,予以不起訴處分
經本所提出完整書狀,並於偵查程序中向檢察官說明案件始末後,檢察官採信當事人的說法。
檢察官認為,當事人主觀上確實相信該筆款項是他人委託操作的投資資金,並有實際從事黃金期貨交易的事實。
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當事人知道堂哥的說詞不實,也不足以認定當事人具有詐欺取財、幫助詐欺或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的犯意。
最終,檢察官就當事人遭控的詐欺及洗錢罪嫌,作成不起訴處分,使當事人免於刑事追訴,並保住自身清白。
律師解析|為什麼本案可以獲得不起訴處分?
本案獲得不起訴的關鍵,並不是單純強調當事人遭親人欺騙,而是能夠提出大量客觀證據,證明當事人的行為與其說法一致。
重要因素包括:
款項確實投入投資平台進行交易。
投資平台具有完整的入金及下單紀錄。
當事人持續向堂哥回報操作進度及損益。
通訊內容顯示堂哥以「同事委託投資」為由請託。
當事人原本即具備相關投資經驗。
當事人並無單純提供帳戶、領取報酬或協助轉交款項的情形。
在人頭帳戶及警示帳戶案件中,當事人是否具有主觀犯意,往往是案件成敗的核心。
因此,不能只在筆錄中反覆表示「我不知道」,而應設法提出與當時認知相符的對話紀錄、金流資料、交易憑證及其他客觀證據,才能提高檢察官採信的可能性。
常見問題 FAQ
Q1: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就代表一定犯罪嗎?
不是。
警示帳戶是金融機構依通報機制所採取的管制措施,不等於法院已認定帳戶所有人有罪。
但帳戶遭警示通常表示該帳戶涉及詐欺款項,帳戶名義人往往會被警方通知到案,因此仍應謹慎處理。
Q2:幫親友收錢或代為投資,可能成立詐欺罪嗎?
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
如果當事人明知款項來自詐欺,仍協助收款、轉帳或提領,可能涉及詐欺或洗錢犯罪。
但若當事人確實相信款項是正常投資、交易或借貸資金,且有客觀證據支持,則未必具有犯罪故意。
Q3:沒有拿到報酬,就一定不會被起訴嗎?
不一定。
是否獲得報酬只是判斷因素之一,並非唯一標準。司法機關仍會綜合考量帳戶提供原因、交易方式、金流去向、對話內容及當事人是否察覺異常。
Q4:對話紀錄可以證明自己不知情嗎?
對話紀錄通常是重要證據,但仍需確認內容是否完整、是否可與金流及其他客觀資料相互印證。
建議不要只保留部分截圖,而應盡可能保存完整對話、日期、帳號資訊及上下文,避免遭質疑內容遭剪輯或斷章取義。
Q5:警示帳戶案件第一次做筆錄要注意什麼?
第一次警詢時,應清楚說明取得帳戶、收受款項及後續處理的完整經過,避免因緊張、猜測或迎合問題而作出不精確陳述。
在前往警局前,宜先整理:
銀行交易明細。
與介紹人或匯款人的完整對話。
投資或交易平台紀錄。
合約、訂單及其他交易憑證。
相關人員的身分及聯絡方式。
必要時,可先由刑事律師協助分析案件並陪同製作筆錄。
王琦翔律師提醒|警示帳戶案件,請勿急著刪除對話或自行拼湊說法
許多無辜民眾因協助親友收款、代為投資、求職、貸款或網路交易,意外捲入詐欺及洗錢案件。
遇到帳戶遭警示或接獲警方通知時,最重要的不是急著證明自己「沒有拿到錢」,而是完整保留所有能夠證明當時認知及交易背景的資料。
尤其應注意以下事項:
不要刪除通訊軟體對話
LINE、Messenger、WeChat、Telegram、簡訊及電子郵件等內容,可能是證明自己受騙或不知情的重要資料。
盡快調取金融及交易紀錄
銀行明細、投資平台入出金紀錄、下單紀錄及相關憑證,通常比單純口頭說明更具說服力。
第一次警詢前先釐清案件
警詢筆錄可能成為檢察官後續判斷的重要依據。若在不清楚案情或證據的情況下貿然應訊,容易因陳述不完整而增加後續辯護難度。
若您或家人因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代收款項、代操投資或提供帳戶而被控詐欺、洗錢,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完整重建金流與對話紀錄,並依具體證據擬定適當的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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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洗錢防制法 |
第 19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