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求職兼職陷阱多,許多剛滿18歲、涉世未深的大學新鮮人或高中生,在網路上應徵「高薪司機」、「外務助理」,往往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犯罪集團當作臨櫃或ATM提款的「詐欺車手」。
近年來臺中地檢署與地方法院針對詐騙車手採取極其嚴厲的鐵腕態度,被逮當下即使口頭認罪,仍極可能面臨法院裁定「羈押禁見」直接關進臺中看守所。當家人突然「被消失」、無法聯絡且面臨重刑時,家屬該如何展開黃金救援?車手被羈押還有機會判緩刑不用坐牢嗎?
本文由專精臺中刑事案件的專業刑事律師,為您分享如何在危急關頭火速律見、精準布局訴訟策略,在短短四個月內協助無辜學生成功爭取到「緩刑判決」的震撼逆轉案例。
一、 案件背景:尋找兼職誤信網購司機!18歲學生慘淪詐騙車手,當場遭捕「羈押禁見」
本案當事人是一名年僅18歲、毫無社會經驗的在學學生。因為想賺取零用錢,他在網路上尋找兼職機會,不幸被詐騙集團盯上。對方以極具偽裝性的話術詢問他是否有意願從事「接送主管、載運公文與款項的司機工作」。當事人因求職心切,便聽信了對方的謊言,孰料在第一次依照公司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取款時,便遭埋伏的警方當場逮捕。
在做筆錄與初次開庭時,當事人因極度恐慌,當下即跟檢察官表示願意認罪。然而,因涉及詐欺集團共犯結構,法院最終仍裁定將他「羈押禁見」。當事人的父母在得知孩子突然被關進看守所、且完全無法探視時,天崩地裂,在近乎絕望的狀態下緊急求助本所。
二、 辦案難點:高牆之內的資訊孤島,如何展開黃金4個月的「減刑與和解」攻防?
在處理臺中刑事案件的實務審理中,詐欺車手屬於《刑法》加重詐欺罪之範疇,最輕本刑是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實務上判刑機率極高。而案件一旦進入「羈押禁見」程序,當事人就被完全孤立,無法自行與被害人談和解,若沒有專業律師介入,往往會被一路關到一審判決確定、甚至直接發監執行。
本案救援的黃金核心在於「時間與策略」。律師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內安撫看守所內少年的恐懼心神,並同步在圍牆外代表家屬向多位被害人展開地毯式的調解與金流償還。只要拖過訴訟黃金期,要爭取免入監的「緩刑」機會將微乎其微。
三、 專精臺中刑事案件律師的「極速雷厲防禦策略」
本所刑事律師團隊在深夜接獲家屬緊急委任後,深知救人如救火,立刻啟動最高規格的刑事救援機制:
策略 1:第一時間火速前往臺中看守所「律見」,穩定軍心並重組策略 委任當天,律師立刻具狀申請,火速前往臺中看守所依法「律見」被告。在禁見房內,律師全面安撫了這位18歲少年的恐懼情緒,並詳閱卷宗後,精準建議家屬與被告:此時不宜再作無謂的狡辯,應全力改朝「全面認罪並爭取緩刑」的黃金防禦方向進行,才是最能讓少年安全回家、免留案底的唯一活路。
策略 2:金速啟動被害人和解,在4個月內完成款項償還 出看守所後,律師與時間賽跑,主動向法院與地檢署聲請調解,親自代表當事人站在第一線,與多位詐騙被害人進行理性的溝通與調解。在律師的極速協調與家屬的全力配合下,在短短四個月內,便順利將被害人的款項全額、絲毫不差地如實償還。此舉實質上填補了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在法律上展現了最洗心革面的誠意。
四、 訴訟結果:法官採信律師雄辯!少年當庭獲釋,勇奪「緩刑判決」重獲新生!
這場歷經四個月、高強度的法庭調解與減刑辯護,發揮了巨大的逆轉威力!在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審理庭上,辯護律師具狀向法官強力陳情:被告年僅18歲,因一時思慮不週且完全缺乏社會經驗才遭犯罪集團利用,且案發後已在短短四個月內將被害人財產損失全數和解償還完畢,足認其深具悔意。
法官最終完全採信了本所刑事律師的減刑主張,破例給予這位無辜的學生「緩刑」宣告,當庭解除羈押讓孩子回家!成功幫這位年輕人免除了牢獄之災,保住了珍貴的前途與重新來過的機會!
⚖️ 臺中刑事案件律師的專業貼心叮嚀
家人一旦涉入車手案件被「羈押禁見」,每一小時都是救援的黃金關鍵!策略錯了,就是直接面對重刑入監。
現今詐騙集團的吸血話術千變萬化,許多年輕孩子在完全不知道事情嚴重性的情況下就成了替罪羔羊。請所有臺中的家長與市民朋友牢記:當孩子或家人因為打工、兼職應徵司機變車手被捕,甚至無預警遭到臺中看守所羈押禁見時,在外面哭泣或盲目等待是沒有用的。
被告在裡面無法自清,您唯一的活路就是立刻委任專精臺中刑事案件、具備強大看守所「律見」與極速調解和解實戰經驗的專業刑事律師全程鐵腕救援。由律師協助您與時間賽跑,在訴訟黃金期內精準切入認罪減刑、搞定被害人和解,才能像本案一樣在最短時間內打破僵局,成功幫孩子爭取到緩刑判決,安全回家重獲新生!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39-4 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