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臉書發文時根本沒有寫出對方姓名,為什麼還是被告誹謗?」
透過Facebook、Instagram、Threads等社群平台分享生活、評論公共事件或抒發心情,已成為現代人的日常。然而,社群貼文傳播速度快、接觸人數廣,一段文字即使沒有直接寫出姓名,仍可能因特定用語、事件背景或共同朋友圈,而引發妨害名譽爭議。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發文者認為自己沒有指名道姓,貼文中的某人卻認為內容是在影射自己,進而向警方提出誹謗、公然侮辱等刑事告訴。
沒有寫出名字,就一定不構成誹謗嗎?告訴人自行對號入座,是否足以成立犯罪?貼文內容如果有新聞報導或其他資料可以佐證,又能否主張言論自由?
以下分享本所近期協助當事人釐清臉書貼文內容,並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的實際案例。
案件背景|臉書貼文提到「性騷慣犯」,昔日友人認為遭到影射
本案當事人與告訴人相識多年,但雙方過去因若干事件產生嫌隙,關係已不如以往。
某日,當事人因特定事件有感而發,在自己的Facebook帳號發布一篇文章。貼文中出現「性騷慣犯」等負面用語,但文章並未直接寫出告訴人的姓名,也未標註其臉書帳號、工作地點、住址或其他明確個人資料。
告訴人看到貼文後,認為當事人所指涉的對象就是自己,並主張雙方部分共同友人也能從過往糾紛及貼文內容推知其身分,因而向警方提出刑事告訴,指控當事人涉嫌誹謗等妨害名譽罪嫌。
當事人原先認為自己並未點名,應不至於構成犯罪,直到收到警方通知書後,才發現即使未直接寫出姓名,仍可能遭到刑事調查。
為避免在警詢及偵查程序中作出不完整或不精確的陳述,當事人遂委任本所律師協助處理。
法律爭點|沒有寫出姓名,還可能成立誹謗罪嗎?
有可能,但仍須視貼文內容及具體情境判斷。
刑法誹謗罪所保護的是特定個人的名譽,因此言論所指涉的對象,原則上必須達到可以辨識或特定的程度。
然而,所謂「可以特定」,並不以貼文直接寫出姓名為必要。
司法機關通常會綜合觀察:
貼文是否提及特定事件、職業、地點或身分特徵。
是否標註照片、帳號或其他識別資訊。
貼文發布前後是否另有相關留言或對話。
發文者與告訴人是否有公開可知的衝突。
閱讀貼文的共同朋友是否能合理辨識所指對象。
是只有告訴人主觀認為在講自己,或一般第三人也能作出相同連結。
因此,沒有指名並不代表當然無罪;相對地,也不能只因告訴人自行對號入座,就直接認定言論具有特定性。
案件仍須回到客觀第三人的角度,判斷單憑貼文內容及當時已知背景,是否足以辨識言論所指涉的對象。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有什麼不同?
社群貼文所涉及的妨害名譽案件,常見罪名包括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
一、誹謗罪
誹謗罪通常涉及對具體事實的指摘或傳述。
例如指稱某人曾經騙錢、侵占公款、外遇或從事性騷擾等,內容具有可以查證真假的性質,通常會朝誹謗罪方向判斷。
二、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通常著重於抽象的謾罵、羞辱或貶抑人格,而非指摘一項可以驗證真假的具體事件。
但一句話究竟是事實陳述、意見評論或單純謾罵,仍須依完整語境判斷,不能只截取單一用語認定。
本案貼文使用「性騷慣犯」等文字,可能被理解為指稱特定人曾反覆從事性騷擾行為,具有事實陳述色彩,因此案件的主要攻防重點集中於誹謗罪的特定性、查證基礎及公共利益等問題。
本案辦理難點|「沒有指名」與「共同朋友知道」之間如何判斷?
妨害名譽案件中的特定性,往往不是單純的是非題。
若貼文完全沒有姓名、照片、職業、地點及事件背景,一般人無法判斷所指為何人,便可能欠缺特定性。
但若雙方過去曾公開爭執,貼文又提到只有少數人知道的具體事件,即使沒有寫出姓名,共同朋友圈仍可能辨識所指對象。
本案告訴人即主張,雖然貼文沒有點名,但雙方共同朋友知道彼此過往的嫌隙,因此可以推知貼文所指的對象。
面對此類指控,不能只反覆強調「我沒有寫名字」,而應具體分析:
貼文中究竟出現哪些身分線索。
告訴人提出哪些證人證明可以辨識。
所謂共同朋友是否真的看過貼文。
第三人是自行推測,還是因發文者另行告知才知道。
貼文是否可能同時指涉多種不同對象或社會事件。
一般不知情的讀者能否從文章本身辨識告訴人。
本所辯護策略|以「特定性」為主軸,並就查證基礎作完整準備
本所接受委任後,針對貼文全文、發布範圍、留言內容及雙方關係進行完整分析,採取以下兩層辯護方向。
第一層辯護:貼文客觀上無法辨識告訴人
本所首先向檢察官說明,判斷言論是否具有特定性,不應只以告訴人主觀感受為準,而應從一般客觀第三人的角度判斷。
本案貼文並未記載告訴人姓名,也未標註帳號、照片、工作單位、居住地點或其他直接識別資訊。
貼文使用的文字及敘述內容亦具有一定程度的抽象性,並非只有告訴人一人可能符合。
若第三人必須先知道雙方之間不公開的私人糾紛,再經過多次推測,才能將貼文與告訴人產生連結,是否已達刑法所要求的特定程度,即有疑問。
本所並進一步檢視告訴人提出的資料,區分究竟是第三人看到貼文後自然辨識,還是告訴人主動告知他人「文章是在說我」,避免將告訴人的主觀對號入座,誤認為客觀上已可特定。
第二層辯護:即使認為可以特定,仍有客觀資料作為言論基礎
為完整防禦,本所另就當事人發表言論前所掌握的資料進行整理。
當事人並非毫無根據地憑空指控,而是曾接觸與告訴人相關的公開新聞報導及其他客觀資訊。
本所將相關資料的來源、刊登時間、報導內容及當事人取得資料的經過完整提出,說明當事人發文前並非明知內容不實,也不是在毫無查證的情況下惡意捏造。
依憲法法庭對誹謗罪的解釋,言論若涉及公共利益,即使表意人無法證明內容達到絕對真實,只要發表前曾經合理查證,依當時取得的資料足以合理相信內容為真,且沒有明知不實或重大輕率的情形,仍可能符合不罰要件。
不過,本所也向當事人說明,單純存在一則新聞報導,不代表任何延伸描述都可以當然免責。
尤其「慣犯」帶有反覆、多次實施行為的意涵,因此仍須檢視報導內容是否足以支持相關用語,以及當事人的表達是否超出客觀資料可以合理推論的範圍。
第三層辯護:性騷擾防治議題具有公共利益面向
本所另指出,性騷擾防治及人身安全問題,原則上具有一定公共利益性質。
若言論目的在提醒他人注意安全、討論性騷擾防治或評論公開事件,與單純為報復私人嫌隙而揭露他人私德,法律評價並不相同。
但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仍須綜合言論主題、發表目的、傳播範圍及表達方式判斷。
因此,本所並未僅以「性騷擾屬於公共議題」作為概括答辯,而是從貼文整體內容說明其所涉及的議題、當事人的資訊來源,以及言論是否具有提醒、評論或公共討論的性質。
案件結果|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
經本所提出貼文全文、發布情境、雙方關係、相關公開資料及完整法律意見後,檢察官綜合全案事證,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貼文已達可使一般第三人辨識告訴人的程度。
此外,當事人所發表的內容並非毫無資訊來源,相關言論亦涉及性騷擾防治等具有公共討論性質的議題。
綜合考量言論內容、查證基礎及言論自由保障後,檢察官認為尚難認定當事人構成誹謗等妨害名譽犯罪,最終作成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因此免於遭到起訴及後續刑事審判,也順利釐清本案刑事責任。
律師解析|本案成功爭取不起訴的關鍵
本案獲得不起訴處分,並非單純因為貼文「沒有寫名字」,而是從多個層面提出完整答辯。
重要的有利因素包括:
貼文沒有直接記載告訴人的姓名。
未標註告訴人的帳號、照片或明確個人資料。
貼文中的資訊不足以讓一般第三人直接辨識。
告訴人的主張主要建立在私人嫌隙及自行推測上。
當事人發文前曾接觸相關公開報導及客觀資料。
當事人的言論並非完全憑空捏造。
貼文內容涉及具有公共討論性質的性騷擾防治議題。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具有故意毀損告訴人名譽的犯罪行為。
妨害名譽案件的處理,不能只看單一句話,而應將貼文全文、前後文、資訊來源、發布範圍及讀者如何理解等因素一併分析。
常見問題 FAQ
Q1:臉書發文沒有寫名字,就一定不會成立誹謗罪嗎?
不一定。
即使沒有直接寫出姓名,若貼文中的職業、事件、照片、地點或其他資訊,足以讓一般第三人辨識所指對象,仍可能具有特定性。
反之,若只有告訴人自己認為文章在講他,而其他人無法從客觀內容辨識,則未必符合誹謗罪的要求。
Q2:只要共同朋友猜得到是誰,就會成立犯罪嗎?
仍須視情況判斷。
應進一步確認共同朋友是單憑貼文內容即可辨識,還是因為事後聽告訴人或其他人說明,才認為貼文有所指涉。
此外,也應檢視能辨識的人數、辨識原因及其證述是否具體可信。
Q3:內容是真的,就一定不會成立誹謗罪嗎?
不一定。
刑法規定,對於所指摘的事項能證明為真實,且不是只涉及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品德時,可能不予處罰。
如果內容只涉及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真實,也不代表當然不構成誹謗。
Q4:無法百分之百證明是真的,還能爭取不起訴嗎?
有可能。
對於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論,法律並非要求發文者必須證明內容達到絕對真實。
若發文前已進行合理查證,並依當時取得的證據合理相信內容為真,且沒有明知不實或重大輕率的情形,仍可能符合不罰要件。
Q5:看到新聞報導後轉貼或評論,就一定不會有責任嗎?
不是。
仍應確認新聞來源是否可信、報導內容為何,以及自己的發文是否忠實反映原始資料。
若原始報導只提到單一事件,卻在發文時擴張為多次犯行或使用更強烈的定性用語,仍可能產生法律風險。
Q6:「性騷慣犯」屬於事實還是意見?
必須依上下文判斷。
「性騷慣犯」通常可能被理解為某人曾多次從事性騷擾行為,因此具有可以查證真假的事實陳述性質,不一定只是個人意見或情緒用語。
使用此類文字前,應確認是否有足夠資料支持。
Q7:被告妨害名譽後,應該刪除貼文嗎?
不建議在沒有保存證據的情況下直接刪除。
應先完整保存貼文全文、發布時間、隱私設定、留言內容及相關對話,再視案件情況評估是否下架或更正。
若直接刪除而沒有備份,日後可能無法證明原始貼文的完整內容及語境。
Q8: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後,可以自己去做筆錄嗎?
法律上可以,但建議先整理貼文全文及資訊來源。
妨害名譽案件常涉及言論特定性、事實或意見區分、合理查證及公共利益等問題。若在沒有準備的情況下應訊,容易因只解釋單一句話,而忽略完整語境及有利證據。
王琦翔律師提醒|沒有點名不是免責護身符,對方對號入座也不代表告得成
社群發文涉及妨害名譽爭議時,應避免兩種常見誤解:
第一,認為只要不寫姓名,就可以任意發表影射性言論。
第二,認為只要自己覺得被影射,就一定可以使對方成立犯罪。
法律真正關心的是,一般第三人能否從貼文內容辨識所指對象,以及發文者的言論是否具有合理的事實基礎。
若您因Facebook、Instagram、Threads、LINE群組或其他網路言論,遭控誹謗、公然侮辱或其他妨害名譽罪嫌,建議立即保存:
貼文完整畫面及網址。
發布日期與時間。
貼文隱私及公開範圍。
所有留言與分享紀錄。
發文前取得的新聞、文件或其他資料。
與告訴人過往的完整對話。
可以說明發文背景的相關證據。
收到警方通知書或地檢署傳票後,應先釐清言論所指對象是否具有特定性、內容屬於事實陳述或意見評論,以及發文前是否具有合理查證基礎,再依案件資料擬定適當的辯護策略。
案件結果會因個案事實、貼文內容、證據及偵查情形而有所不同。本文僅為匿名化案例分享及一般法律資訊,不代表對其他案件結果的保證。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