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勝訴案例 > 刑事案件 > 警示(人頭)帳戶不起訴案例 > 交付5個銀行帳戶遭控「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律師從對話紀錄證明遭詐騙,最終僅判2個月得易科罰金|台中刑事律師案例

交付5個銀行帳戶遭控「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律師從對話紀錄證明遭詐騙,最終僅判2個月得易科罰金|台中刑事律師案例

  • 交付5個銀行帳戶遭控「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律師從對話紀錄證明遭詐騙,最終僅判2個月得易科罰金|台中刑事律師案例

「我只是因為相信對方,才把帳戶交出去,沒想到自己的帳戶竟然被拿去當人頭帳戶。」

這類案件,是近年刑事案件中相當常見的類型。

不少民眾因為求職、投資、貸款、網路交友或其他原因,依照對方指示提供銀行帳戶,事後才發現帳戶遭他人利用,甚至有被害人的詐騙款項匯入帳戶。

一旦警方追查金流,帳戶持有人往往就會遭到刑事偵查,甚至同時面臨:

  • 幫助詐欺取財
  • 幫助洗錢
  • 洗錢防制法關於提供帳戶的刑事責任

等法律風險。

本案被告一次提供5個帳戶,原本即遭警方以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方向偵辦。

經律師介入後,從雙方完整對話紀錄及客觀資料還原被告當時的認知與遭遇,主張被告本身也是遭騙的一方,並無幫助詐欺之主觀犯意。

最終檢察官並未以幫助詐欺罪起訴,而是以刑度較輕的洗錢防制法帳戶交付相關規定追訴;案件經法院簡易判決後,最終判處:

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


一、一次提供5個帳戶,為什麼會被當成詐欺共犯?

本案當事人因受他人話術影響,將名下帳戶提供予對方使用。

然而,這些帳戶後來遭到詐欺集團利用,並有被害人的款項匯入。

警方因此從金流回溯,認為當事人提供帳戶的行為,可能涉及:

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

尤其本案一次涉及5個帳戶,對被告而言,案件風險明顯高於單純提供一個帳戶的案件。

因此,案件一開始的偵查方向相當不利。

但刑事案件不能只看:

「帳戶有沒有被詐欺集團使用?」

還必須進一步釐清:

被告在提供帳戶的當下,是否知道或預見帳戶可能遭用來從事詐欺?

這也是本案辯護最重要的突破口。


二、辯護核心:從「對話紀錄」還原被告當時究竟知道什麼

本案並沒有單純以「我不知道」作為辯解。

律師進一步整理被告與對方之間的完整對話紀錄,從對話發生的時間、前後文及對方對被告所說的內容,逐步還原整個事件經過。

辯護重點在於:

① 被告並非明知帳戶會被拿去犯罪

從對話內容可以觀察,被告當時對對方所提出的說法有所相信,並沒有證據足以證明其在提供帳戶時,已經知道對方係詐欺集團成員。

② 被告自己也是受害者

本案另一個非常重要的客觀情節,是:

被告本人在整個事件中也遭對方騙取數十萬元。

這一點與一般「明知帳戶會被拿來犯罪,仍為了獲取報酬而提供帳戶」的案件情況,有相當程度的差異。

因此,不能只因為被告最終交付帳戶,就反推其主觀上一定具有幫助詐欺的故意。

③ 對話紀錄可以直接反映主觀認知

刑事案件中,「主觀故意」本來就很難直接透過證據呈現。

沒有人會在對話裡直接寫:

「我知道你是詐騙集團,但我還是要把帳戶給你。」

因此,實務上往往必須透過前後對話、交易過程、行為表現及其他客觀事證,判斷被告當時到底知道什麼。

本案即是透過對話紀錄,將這個「主觀認知」具體化。


三、成功排除「幫助詐欺」的較重犯罪責任

這也是本案最值得注意的地方。

原先警方是朝:

幫助詐欺+幫助洗錢

的方向進行偵查。

如果成立幫助詐欺,案件刑事責任及後續民事賠償風險都會更加複雜。

因此,辯護策略並不是單純承認「帳戶確實有交出去」,而是將案件拆開來看:

「交付帳戶」是一件事;
「主觀上是否具有幫助詐欺故意」則是另一件事。

透過對話紀錄及被告本身遭騙數十萬元等資料,辯護方向成功讓檢察官沒有以幫助詐欺罪起訴。


四、最終僅以洗錢防制法相關帳戶罪起訴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原則上不得無正當理由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其中「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者,屬於刑事處罰的情形之一,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法務部法規查詢

本案因為涉及5個帳戶,即符合「3個以上」的客觀情形,因此即使最後未以幫助詐欺罪追訴,仍有洗錢防制法帳戶交付相關刑事責任的問題。

換句話說:

辯護的成功,不代表「提供5個帳戶」這件事情完全沒有法律責任。

真正成功的地方,是把原本可能涉及的:

幫助詐欺+幫助洗錢

限縮到:

洗錢防制法關於提供3個以上帳戶的罪責

這是本案非常重要的辯護成果。


五、最終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並得易科罰金

案件後續經法院以簡易程序判決,最終判處:

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

現行實務上,提供3個以上帳戶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的刑事責任;近年法院確實也有依此規定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例。裁判書系統

因此,本案並不是「完全沒有犯罪」,而是透過辯護:

第一階段:

警方原先朝
幫助詐欺+幫助洗錢
方向偵辦。

↓

第二階段:

律師提出對話紀錄等資料,主張被告本身亦遭詐騙,並無幫助詐欺的主觀故意。

↓

第三階段:

檢察官最終未以幫助詐欺罪起訴,而改以較輕的洗錢防制法帳戶交付罪追訴。

↓

第四階段:

法院簡易判決:

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

這就是本案辯護的完整歷程。


六、被騙交出帳戶,真的就一定會成立幫助詐欺嗎?

不一定。

洗錢防制法第22條本身的立法理由也明確提到,如果行為人是受到詐騙,對於構成要件沒有認識,因欠缺主觀故意,就不該當該條的處罰規定。法務部法規查詢

但這並不代表只要一句:

「我是被騙的。」

就一定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真正需要調查的是:

  • 對方到底如何向你說明?
  • 你與對方如何認識?
  • 對方要求你提供什麼?
  • 你為什麼會相信對方?
  • 雙方有哪些對話?
  • 有沒有金錢往來?
  • 有沒有收取報酬?
  • 你是否曾經詢問帳戶用途?
  • 帳戶交出去之後,你有沒有發現異常?
  • 被害人的款項如何進入帳戶?
  • 你自己是否也是受騙者?
  • 是否有其他客觀證據可以支持你的說法?

這些細節,往往才是決定案件最後會走向哪一個罪名的關鍵。


七、律師提醒:人頭帳戶案件,第一時間不要刪對話紀錄

如果你的帳戶突然被列為警示帳戶,或者收到警察通知,表示帳戶可能涉及詐欺案件,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就是:

不要刪除與對方的對話紀錄。

因為對被告而言,對話紀錄不一定是「不利證據」。

有時候反而是:

證明自己也是被騙的人,最重要的證據。

尤其當案件爭點是「被告到底知不知道對方是詐欺集團」時,完整的對話紀錄,可能比單純的口頭辯解更能呈現被告當時的真實認知。


台中人頭帳戶律師|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刑事辯護

如果你因為以下情況遭警方或地檢署調查:

  • 提供銀行帳戶給他人使用
  • 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
  • 被告涉嫌幫助詐欺
  • 被告涉嫌幫助洗錢
  • 求職而提供帳戶
  • 投資而提供帳戶
  • 網路交友遭騙而提供帳戶
  • 自己也是詐騙受害人
  • 多個帳戶遭到交付或提供他人使用

不要只等待警方告訴你「你涉嫌什麼罪」。

人頭帳戶案件最重要的,往往是在偵查階段就把完整事實及客觀證據提出來。

 

 

本案即是透過對話紀錄及被告自身遭騙數十萬元等資料,釐清被告欠缺幫助詐欺的主觀故意,最終使案件沒有以幫助詐欺罪起訴,而限縮於洗錢防制法帳戶交付相關罪責,最後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

第 19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