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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刑事律師二審逆轉】一審沒和解被判刑三個月?律師開庭前靠「兩成金額」極速和解、逆轉奪緩刑!

  • 【臺中刑事律師二審逆轉】一審沒和解被判刑三個月?律師開庭前靠「兩成金額」極速和解、逆轉奪緩刑!

許多市民朋友在面對刑事诉訟(如人頭帳戶、車手或過失傷害案)時,因一審未能及時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往往會直接收到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等有罪判決。雖然這類輕罪通常可以易科罰金,但如果不透過上訴二審爭取緩刑宣告,當事人名下就會留下一輩子無法抹去的刑事前科,甚至可能影響正職工作與日常生活。

到了二審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的黃金救濟期,要如何與時間賽跑、在最短時間內聯繫被害人並談妥合理的和解金額?一審被判刑了,二審還有機會拿緩刑嗎?和解金有可能打折嗎?

本文由專精臺中刑事案件的專業刑事律師,為您分享如何在二審開庭前,透過極速閱卷與高超的談判手腕,成功幫當事人以低額和解金達成和解,並在二審逆轉奪回「緩刑宣告」的真實勝訴案例。

一、 案件背景:一審未和解遭判刑三個月!面臨前科風暴,二審急尋律師救濟

本案當事人因涉入刑事案件,在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審理期間,因為未能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最終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雖然可以用新台幣九萬元易科罰金,但對於身為社會中堅、需要維持正常生活與工作名譽的當事人來說,刑事前科的烙印是絕對無法承受之重。

收到判決書後,驚慌失措的當事人第一時間尋求本所律師的專業協助。律師在詳細研析一審判決後,直白且精準地指出核心戰略:想要在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翻盤,當事人必須以最快速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這是為其爭取緩刑宣告、免留前科的唯一黃金機會!

二、 辦案難點:開庭時間步步進逼!如何與時間賽跑,並在合理預算內搞定和解?

在處理臺中刑事案件的二審上訴實務中,法官願意撤銷一審判決並改宣告緩刑的關鍵,就在於「被害人的權益是否得到實質填補(即達成和解)」。然而,許多當事人到了二審,往往面臨不知道被害人聯絡方式,或是擔心被害人獅子大開口、索取天文數字和解金的心理恐懼。

本案最大的考驗,就在於「速度」與「談判策略」。律師必須在二審法院召開準備程序庭或審理庭之前,完成閱卷、找到被害人、並在當事人能夠負擔的預算範圍內談妥和解,只要錯過開庭前的黃金時間,心證一旦定型,二審上訴極易遭到駁回。

三、 專精臺中刑事案件律師的「極速閱卷與高超談判策略」

本所刑事律師團隊在接獲委任後,立刻啟動二審上訴救濟機制,以雷厲風行的執行力為當事人展開防禦:

  • 策略 1:第一時間遞狀「閱卷」,極速與被害人取得聯繫 委任當天,律師立刻向法院聲請刑事閱卷,用最快的速度查調出全案被害人的確切聯繫方式。律師沒有絲毫耽擱,在跨出法院後便主動且密集地與被害人展開積極、誠懇的溝通,還原當事人的悔意。

  • 策略 2:展現高超談判手腕,在開庭前以「兩成金額」絕殺和解 在與被害人談判的過程中,律師憑藉豐富的調解經驗與敏銳的心理戰術,一方面分析訴訟程序的利弊,一方面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條件。在律師的強力協調下,成功打破僵局——在二審法院正式開庭前,便成功說服被害人破例同意以「原本索求金額的僅僅兩成(20%)」達成民事和解!當事人也在律師協助下立即全額匯款,並在開庭前拿到了至關重要的和解書與收據。

四、 訴訟結果:二審開庭前做足功課!法院改判宣告「緩刑」,維持日常生活!

這場精采、高效率的二審逆轉大作戰,發揮了決定性的威力!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二審開庭時,辯護律師有備而來,當庭呈上熱騰騰、已經簽署完畢的和解書與匯款證明,強力向承審法官論述:被告已在二審開庭前,用實質行動全額填補了被害人的損失,足認其深具悔意。

二審合議庭法官充分採信了本所刑事律師的法律主張,認定一審量刑因「已達成和解」而應予動搖,最終撤銷原判決,成功給予當事人「緩刑」之宣告!成功幫當事人洗刷了要坐牢或易科罰金的風險,徹底消除了刑事前科,讓當事人能夠毫無後顧之憂地繼續維持原本的日常生活!

⚖️ 臺中刑事案件律師的專業貼心叮嚀

一審判刑不代表世界末日,二審開庭前是爭取緩刑的最後黃金救濟期!談判速度與策略決定你的前途。

刑事官司在二審階段往往就是「和解速度的生死戰」。如果您或您身邊的親友不幸遇到因為一審沒和解,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或面臨其他有罪判決,急需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爭取緩刑的絕境,請千萬不要盲目等待開庭。

 

 

您需要的是委任專精臺中刑事案件、且具備雷厲風行閱卷效率與高超談判手腕的專業刑事律師。由律師站在第一線幫您調解、幫您把和解金爭取到最合理的折扣,並在開庭前做足滿分的心證,才能像本案一樣在二審絕地大逆轉,成功奪回緩刑判決,平安回歸日常生活!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

第 19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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