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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刑事律師勝訴案例】沒碰撞被移送肇事逃逸?律師「黃金警詢期」陪同做筆錄、當庭看穿監視器盲點強奪不起訴!

  • 【臺中刑事律師勝訴案例】沒碰撞被移送肇事逃逸?律師「黃金警詢期」陪同做筆錄、當庭看穿監視器盲點強奪不起訴!

當您在開車或騎車過程中,明明確認沒有與任何人發生碰撞,事後卻突然接到通知,宣稱您在某路口涉及交通事故,被警方直接以刑事肇事逃逸罪嫌疑人傳喚做筆錄,這該怎麼辦?

許多市民朋友遇到這種狀況,往往抱持著「反正我沒撞到人,去警察局講清楚就好了」的想法獨自應訊,卻忽略了「第一次警詢筆錄是決定刑事官司輸贏的黃金關鍵」。一旦在慌亂中錄下了被引導、或語意模糊的筆錄,進到地檢署後就極難翻盤。

本文由專精臺中刑事案件與交通訴訟的頂尖律師,分享如何在第一時間陪同被告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在最前線透過監視器畫面比對與法理防禦,成功在臺中地檢署迅速為當事人爭取到不起訴處分的精采勝訴案例。

一、 案件背景:驚魂未定!莫名背負「肇事逃逸嫌疑人」黑鍋,警局筆錄前急尋律師陪同

本案當事人是一名生活單純的臺中市民。某日,他突然收到警方通知,指稱其日前開車經過某路段時,導致後方車輛(告訴人)發生事故,且當事人涉嫌「撞人後逃逸」,已被警方列為刑事肇事逃逸罪嫌疑人,要求其立刻前往警局製作筆錄說明。

當事人滿頭霧水且極度恐慌,因為他非常確定自己當下行車平穩、車身完全沒有感受到任何擦撞或震動。得知涉嫌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的刑事重罪後,當事人與家屬在做筆錄前的黃金時間內,當機立斷尋求本所律師的專業協助。律師在研判案情後,立刻整裝全程陪同當事人前往警局製作第一次筆錄,將戰線直接拉到最前線。

二、 辦案難點:警詢筆錄的隱形陷阱!如何避免在偵查初期被主觀推定?

在處理臺中刑事案件的交通實務中,妨害交通安全罪章(尤其是肇事逃逸)的起訴率高得驚人。警方在承辦時,往往只要看到告訴人受傷、且被告有離開現場的事實,就會在移送書上傾向做有罪推定。

最棘手的是,許多被告在第一次去警察局做筆錄時,因為緊張、害怕,在警方詢問「你難道真的完全沒有聽到任何聲音嗎?」等引導式問題時,往往會做出「不確定、好像有聽到異音」等模糊回答。這在檢察官眼裡,就會被解讀為「主觀上明知發生車禍卻逃逸」的未必故意鐵證。本案要獲取清白的唯一活路,就是律師必須在警局做筆錄的現場,就用鐵一般的客觀證據把犯罪事實「當場鎖死、不容扭曲」

三、 專精臺中刑事案件律師的「黃金警詢現場防禦策略」

本所刑事律師團隊在接獲委任後,立刻啟動最高規格的警詢陪同機制。在陪同當事人抵達警局後,律師在製作筆錄的現場發揮了強大的法律專業與談判敏銳度:

  • 策略 1:警局做筆錄現場,仔細比對監視器還原「客觀零接觸」陪同被告至警局製作筆錄時,律師嚴格把關程序,並要求與承辦員警當場「仔細比對案發現場的監視器畫面」。經律師與警方在現場一格一格畫面抽絲剝繭後,確認了一個鋼鐵般的事實——告訴人與被告的車輛在行進過程中,白紙黑字、畫面清晰拍到「完全沒有發生任何擦撞與接觸」。客觀上根本不滿足「發生交通事故」的前提要件。

  • 策略 2:定錨「下車查看」客觀動作,徹底推翻主觀逃逸犯意 更關鍵的是,律師指著畫面中當事人的動作向警方及後來的檢察官嚴正指出:當事人當時在通過路口後,主動放慢車速並確實有下車查看後方狀況,在肉眼確認後方並無因自己車輛引發之任何異狀與擦撞後,方才駕車離去。 律師在隨後撰寫的偵查答辯狀中強力定錨:被告在客觀上既無肇事碰撞事實,主觀上更在下車確認後才離去,完全缺乏肇事逃逸之犯罪故意。在律師的鐵腕防線保護下,當事人在警局順利做完了一份完全不受引導、字字精準自清的黃金筆錄。

四、 訴訟結果:警局筆錄扎實完美!地檢署開庭,檢察官迅速做出「不起訴處分」

由於本所刑事律師團隊在最前線的警局階段就幫當事人做足了滿分的防禦基礎,案件隨後移送至臺中地檢署時,警方的移送書已無法構成實質威脅。隨後,律師繼續全程陪同被告前往地檢署開庭應訊,並遞交條理分明、直擊盲點的刑事答辯狀。

檢察官在審閱律師提示的監視器解構證據,並比對當事人在警局那份毫無破綻的筆錄後,完全採信了辯護律師與被告的主張,認定當事人主觀與客觀上皆不該當犯罪。最終,依法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成功幫當事人洗刷了無妄之災,在偵查階段便雷厲風行地捍衛了當事人的尊嚴、前途與司法清白!

⚖️ 臺中刑事案件律師的專業貼心叮嚀

收到警察局通知千萬不要自己盲目去講!第一次警詢筆錄的細節,直接決定你是被起訴還是不起訴!

馬路如戰場,沒碰撞、有下車查看卻依然被警方移送肇事逃逸的荒謬冤案屢見不勝。請所有市民朋友深刻記住:人頭帳戶、車禍逃逸案件有時候一個最微小的對話或筆錄細節,就會影響後續一輩子的判決。建議一定要在第一時間委任專業律師陪同前往警局,才不會因小失大而被起訴!

如果您或您身邊的親友也不幸遇到因為路過、無擦撞車禍,結果無端被警方列為肇事逃逸嫌疑人、要求前往警察局製作筆錄或收到地檢署傳票時,請千萬不要獨自驚慌承受。

 

 

在訴訟最黃金、也是最不可逆的警詢初期,強烈建議委任專精臺中刑事案件、實戰經驗豐富的專業刑事律師全程陪同至警局做筆錄、陪同開庭。由律師站在第一線幫您幫您緊盯筆錄細節、調取畫面戳破盲點,才能像本案一樣迅速爭取到不起訴處分,彻底保障自己的人生與人身自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 6 月
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
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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