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不起訴處分案例
本件被告在事發當下即被警方以肇事逃逸嫌疑人送辦,但經過本律師於「陪同被告至警局製作筆錄時」,仔細比對案發現場的監視器畫面後,確認告訴人並未與被告發生擦撞,且被告當下有下車查看,確認後方駕車離去,客觀上沒有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主觀上也沒有肇事逃逸的犯意,其後,本律師陪同被告開庭及撰寫答辯狀後,為被告爭取到不起訴處分,以還被告清白。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 6 月
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
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