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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風化不起訴處分案例

  • 妨害風化不起訴處分案例
本案被告遭警方認定為經營應召站之人,並意圖透過性交易而營利,惟被告自始僅為性工作者,並非刑法所規範之處罰對象,至多僅違犯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罰鍰規定,故本律師以此為辯護方向,並陳報相關證據及對話紀錄供檢察官確認,經檢察官庭訊後,確認被告並無實際參與營利之行為,故為不起訴處分。
第 234 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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