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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刑事律師二審逆轉】一審沒和解沒緩刑怎麼辦?律師啟動法官「大數據防禦」,二審成功上訴拿緩刑!許多人在面臨刑事官司(如人頭帳戶、車手或詐欺案件)時,常抱持著「反正我認罪,法官就會給我緩刑吧?」的錯誤

  • 【臺中刑事律師二審逆轉】一審沒和解沒緩刑怎麼辦?律師啟動法官「大數據防禦」,二審成功上訴拿緩刑!許多人在面臨刑事官司(如人頭帳戶、車手或詐欺案件)時,常抱持著「反正我認罪,法官就會給我緩刑吧?」的錯誤

許多人在面臨刑事官司(如人頭帳戶、車手或詐欺案件)時,常抱持著「反正我認罪,法官就會給我緩刑吧?」的錯誤觀念,在一審時為了省錢而沒有委任專業律師陪同。直到收到判決書,發現自己「雖然認罪,卻因沒有與被害人和解,被判刑而無法拿到緩刑」、即將面臨牢獄之災時,才驚覺大事不妙。

到了二審上訴階段,如果又遇到被害人出境、聯絡方式錯誤而「找不到人和解」的絕境,官司還打得下去嗎?一審沒拿緩刑,上訴二審還有救嗎?

本文由專精臺中刑事案件的頂尖辯護律師,為您分享如何在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二審)時,透過神級的「法官心證大數據分析」,成功為無辜大學生逆轉奪回「緩刑宣告」的經典勝訴案例。

一、 案件背景:一審沒請律師盲目認罪,因「未和解」慘遭判刑!二審又逢被害人失聯絕境

本案當事人是一名心思單純的大學生,因誤入人頭帳戶或詐騙風波而被移送法辦。在一審審理時,他因為缺乏法律常識,且未委任專業刑事律師陪同開庭,便在法庭上獨自盲目認罪。當事人本以為態度良好就能獲得寬大處理,卻忽略了司法實務的潛規則——「沒與被害人和解,原則上不給緩刑」。最終,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下來,當事人未獲得緩刑宣告,必須入監服刑或面臨易科罰金與前科污點。

收到判決書後,當事人與家屬在極度焦慮下找到了本所律師。最棘手的是,當事人一審時其實很有誠意想和解,但因為根本不知道如何聯繫被害人,導致和解進度為零。案件此時已進入上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的生死關頭,留給律師逆轉的時間非常倒數。

二、 辦案難點:撥打數十通電話全面斷訊!找不到被害人和解,二審如何說服法官?

在處理臺中刑事案件的上訴實務中,二審要推翻一審量刑、成功爭取到緩刑,最硬的指標就是「拿出和解書與收據」。如果拿不出來,上訴通常會被法官以「難認深具悔意」為由直接駁回。

本所律師接案後,立刻向法院聲請刑事「閱卷」,調取全案所有被害人的登記資料。然而,真正的考驗才剛開始:本案共有五位被害人,律師在事務所連續撥打了數十通電話,卻發現其中有的人早就已經不在我國境內(出境),有的人當初在警詢筆錄留下的甚至是不正確的聯絡方式。

五位被害人中,律師拼盡全力也只能聯繫上並成功和解其中三位,剩下兩位處於完全斷聯的狀態。「找不到被害人,非被告不願意和解」,但死板板的法律程序不聽口頭解釋,要如何在缺少完整和解書的劣勢下,成功打動二審承審法官的心證?

三、 專精臺中刑事案件律師的「法官大數據心理戰策略」

本所刑事律師團隊深知,此時如果只在辯護狀上老調重彈、打悲情牌,二審法官絕對不會買單。千萬不要認為律師只處理法律條文的部分,各個承審法官的「個人想法」與過往見解,才是法庭上至關重要的決勝點!

律師立刻啟動高階防禦機制,針對該案在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的「承審法官」展開深入的大數據研究:

  • 策略 1:地毯式檢索「承辦法官過往法律意見」,精準投其所好 律師閉關翻閱、查詢了該名承審法官過往幾年內所撰寫過的所有刑事判決書,以及他在法學研討會上發表過的法律文章。律師敏銳地抓出了這位法官對於「因不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導致無法達成民事和解」時的獨到法律見解與核心觀點。

  • 策略 2:將法官的意見「寫進辯護狀」,一擊必殺擊中心證 在二審辯護狀中,律師不談空泛的法條,而是特地引出、並引用了該位承審法官過往自己所支持的法律意见與判決先例。律師在庭上強力論述:本案五位被害人中,被告已展現最高誠意成功和解了三位;剩下兩位無法達成和解,純粹是因為出境與資料錯誤,此種「無法聯繫非可歸責於被告」之客觀絕境。 當承審法官在審閱辯護狀時,驚喜地發現律師竟然完美引用了他自己最自豪的法學見解與論點,共鳴感與信任度瞬間飆到最高峰,成功在沒有完整和解書的狀態下,徹底打動了法官的心證!

四、 訴訟結果:神級策略發揮威力!二審撤銷原判,逆轉驚喜宣告「緩刑」!

這場高難度的二審上訴大作戰,最終迎來了不可思議的完美逆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合議庭完全採納了本所辯護律師的法律主張,法官認定被告確實已盡最大努力展現悔意,一審未予緩刑確有可動搖之處。最終,二審法院正式宣判給予這位大學生「緩刑」之宣告!成功讓這位年輕人免除了牢獄之災,不需要去坐牢,也保住了重獲新生的機會!

⚖️ 臺中刑事案件律師的專業終極小叮嚀

法律條文是死的,法官的想法才是活的!刑事官司的勝負,往往取決於律師對法官心證的精準精算!

一審盲目認罪卻沒拿到緩刑,是許多市民朋友最痛的遺憾。請所有臺中的朋友牢記:當案件不幸在一審判決搞砸、或是面臨找不到被害人和解的絕境時,在二審階段千萬不要再自己盲目上訴。

 

 

因為各個承審法官的想法,才是至關重要的決勝點! 您需要的是委任專精臺中刑事案件、且具備細膩辦案思維、懂得靈活運用「法官大數據分析」的頂尖刑事律師全程鐵腕辯護。由律師幫您從蛛絲馬跡中找出法官認同的法理盲點、站在第一線幫您克服和解難關,才能像本案一樣在二審絕地大逆轉,成功奪回彌足珍貴的緩刑判決,平安回家!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

第 19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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