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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不起訴處分案例

  • 妨害性自主不起訴處分案例
本件被告與女方於旅館合意發生性行為,孰料事後竟被女方反咬其係被強制性交,本律師經與被告詳細討論案件過程後,發現被告當下有離開房間,女方都在旅館等待男方回來,且事發後更與男方有密切聯繫,進而輔以事後的對話紀錄主張雙方確實是合意發生性行為,幸而經檢察官採信,以還被告清白。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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