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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刑事律師勝訴案例】網戀女友竟是詐騙集團?純情男被騙數萬還變詐欺被告,律師陪同開庭迅速爭取不起訴!

  • 【臺中刑事律師勝訴案例】網戀女友竟是詐騙集團?純情男被騙數萬還變詐欺被告,律師陪同開庭迅速爭取不起訴!

「我以為在網路上遇到了真愛,沒想到從頭到尾都是一場精心設計的粉紅陷阱……」近年來在臺中地區,針對單純男性、科技工程師或上班族的「假交往、真騙簿」愛情詐騙案件屢見不勝。

詐騙集團派出高顏值的假照片,以「結婚、交往為前提」與被害人展開長達數月的深度追求,在被害人完全深陷愛河後,再誘騙其交付銀行帳號,甚至騙走大筆積蓄。直到名下帳戶全變警示帳戶、收到臺中在地警察局的詐欺罪被告通知書,無辜的被害人才從愛情泡泡中驚醒。被網戀對象騙走帳戶算不算法律上的「間接故意」?該如何自清?

本文由專精臺中刑事案件的專業律師,為您分享如何透過完美的數位證據保全與情感還原,成功在臺中地檢署為無辜當事人迅速爭取到不起訴處分的真實勝訴案例。

一、 案件背景:真心換絕情!誤信網路真愛,純情男被騙數萬存款還背詐欺官司

本案當事人是一名居住在臺中、生活圈單純的男性。某日,他在網路上認識了一位言談溫柔的女性,對方主動表示想以「未來結婚、攜手交往為前提」與當事人認真相處。在長達數個月的每天關懷與噓寒問暖下,雙方關係逐漸加溫,發展出深厚的曖昧情愫。

當事人對這段感情毫無保留地投入,卻不知道背後其實是詐騙集團的連環計。在雙方交往數月、取得當事人毫無防備的信任後,該名女子開始施以各種高明的話術,不僅引誘當事人陸續「借款、投資」了高達數萬元的血汗錢,更進一步編造理由,央求當事人交付其銀行帳號以利後續規劃。

此時已完全信任對方的當事人不疑有他,依約交出帳號。直到幾天後發現網銀遭到集體凍結、變成警示帳戶,當事人甚至被警方列為刑事幫助詐欺罪被告並移送法辦時,他才驚覺自己付出的真心被狠狠踐踏,不僅數萬元存款化為烏有,甚至還莫名其妙背負了洗錢犯罪的刑事重罪。

二、 辦案難點:被網戀沖昏頭交付帳戶,司法實務如何認定「間接故意」?

在處理臺中刑事案件的實務經驗中,涉及提供帳戶的被告往往面臨極大的司法偏見。檢察官與法官常會認為:「成年人應該要有基本常識,不能因為對方甜言蜜語就隨便交出帳號」,進而極易推定被告具有幫助詐欺的「間接故意(未必故意)」。

最棘手的是,許多男性當事人在面對警察或檢察官訊問時,往往因為尷尬、愛面子,不願意承認自己被網戀對象騙了,或是無法條理分明地交待交往細節,這在司法審判上是非常致命的。本案的防禦關鍵,就在於律師如何一邊安撫當事人的情緒,一邊從海量的通訊對話中提煉出能鐵證「主觀上毫無犯意」的客觀事證。

三、 專精臺中刑事案件律師的「雙重被害與陪同應訊策略」

本所刑事律師團隊在接獲委任後,立刻與當事人展開深度的案情諮詢,重組通訊對話,並採取了極具說服力的偵查庭防禦防線:

  • 策略 1:長達數月對話紀錄大保全,鐵證還原「曖昧情境」 律師親自指導當事人,將雙方長達數月、密密麻麻的對話脈絡完整導出並進行法律證據保全。我們具狀向檢察官具體提示,對話內容清晰顯示雙方當時確實處於高度濃烈的戀愛曖昧階段,當事人交付帳號的動機完全是基於對「未來伴侶」的完全信賴,而非為了幫助犯罪或圖利。

  • 策略 2:定錨「財產被害」事實,全面排除間接故意 在臺中地檢署偵查庭上,律師全程陪同當事人應訊,並代表當事人向檢察官強力論述:當事人本身在事件中,同樣因聽信對方謊言而遭騙取了實質的數萬元存款。律師精準拋出關鍵邏輯——如果當事人主觀上對於詐騙有所認知、甚至具有幫助犯罪的間接故意,何以自己還會倒貼數萬元給對方?這在常理與經驗法則上完全說不通,足以鐵證當事人自始至終也是這場騙局裡的無辜被害人。

四、 訴訟結果:檢察官採信律師與當事人陳述,迅速做出「不起訴處分」!

由於本所刑事律師團隊在開庭前做了萬全的證據準備,且提出的「財產被害、對話還原」論點具備牢不可破的說服力,成功爭取到檢察官的心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在通盤訊問並審閱律師提示的鐵證後,充分採信了律師及被告的主張,認定當事人主觀上確實毫無幫助詐欺之故意。最終,在偵查階段便迅速做出不起訴處分,及時挽救了這位純情男子的司法清白,讓他能徹底遠離這場愛情與司法的雙重噩夢!

⚖️ 臺中刑事案件律師的專業貼心叮嚀

愛情是盲目的,但司法是殘酷的!人頭帳戶案件,往往一個最微小的對話細節與開庭應對,就會決定你被起訴還是不起訴!

詐騙集團的手法非常殘忍,他們不僅要榨乾你的錢包,還要利用你的感情讓你無辜變成洗錢共犯。如果您或您身邊的親友不幸遇到因為網路交友、網戀曖昧被騙交付帳號,結果帳戶變警示、收到警察局筆錄通知或臺中地檢署傳票,請千萬不要因為覺得丟臉而隱瞞或盲目獨自前往開庭。

 

 

在刑事訴訟的黃金偵查階段,強烈建議一定要委任專精臺中刑事案件的專業刑事律師全程陪同開庭防禦。由律師站在第一線幫您精準梳理受騙原委、揪出能證明清白的救命細節,才能在第一時間迅速向檢察官爭取到不起訴處分,徹底翻轉高起訴率的司法絕境,保障自己的清白與人生!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

第 19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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