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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刑事律師勝訴案例】恐怖追求者求愛不成反告詐欺取財?律師「三連勝」徹底擊退惡意纏訟,捍衛清白到底!

  • 【臺中刑事律師勝訴案例】恐怖追求者求愛不成反告詐欺取財?律師「三連勝」徹底擊退惡意纏訟,捍衛清白到底!

在現代男女交往或追求的過程中,因情感破裂或求愛不成而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然而,近年來臺中地區出現不少令人心驚的案例——不甘心的追求者或前隊友,因為無法得到對方的愛,竟然將過去追求期間心甘情願的贈與或金錢往來,全部扭曲包裝成刑事的「詐欺取財罪」向警察局提告。

這類案件最可怕的不是罪名本身,而是告訴人瘋狂的纏訟手段,他們往往會一路從地檢署告到法院,讓無辜的當事人生活在無止境的訴訟陰影中。被恐怖追求者告詐欺怎麼辦?收到再議、自訴通知該如何處理?

本文由專精臺中刑事案件的專業刑事律師,為您分享如何透過一針見血的數位證據保全,陪同無辜當事人走過偵查、再議、自訴三道法律關卡,獲得「全面勝訴」的真實案例。

一、 案件背景:求愛不成變惡意報復!無辜女遭猛烈追求者控告「詐欺取財」刑事重罪

本案當事人是一名居住在臺中的女性。過去,她曾遭到一名追求者長期且猛烈的追求,在此期間,該名追求者為了討好當事人,曾主動且自願匯款、提供金錢給當事人。當事人基於善意,也確實將這些資金全數運用於相關的行善與公益事務上。

然而,當該名追求者發現自己無論如何付出,都無法成功贏得當事人的芳心、確認無法交往後,竟然心生怨恨、由愛生恨。為了報復並糾纏當事人,他竟然前往警察局惡意控告當事人涉嫌刑事詐欺取財罪,宣稱當事人是用不實的話術誘騙其財產。當事人一夕之間被推上刑事法庭的浪尖,每天面臨恐怖追求者的司法騷擾,精神幾近崩潰。

二、 辦案難點:感情金流交織,如何向檢察官與法官證明「對方是自願付出」?

在處理臺中刑事案件的實務經驗中,涉及感情糾紛的詐欺案件向來極為難纏。因為雙方曾有親密關係或曖昧往來,金流往往呈現多筆且零碎的狀態。告訴人往往會隱瞞對自己不利的對話,選擇性提出匯款單據,並在法庭上哭訴自己是如何被「感情詐騙」,試圖誤導檢察官與法官。

本案最大的難點更在於告訴人具備極高的纏訟執念。在目前的臺灣刑事訴訟制度下,告訴人若在偵查階段拿不到起訴,他還可以依法向上級地檢署提出「再議」;若再議被駁回,他甚至還能聘請律師直接向法院「聲請准許自訴」(由法官直接審判)。面對這樣鋪天蓋地的法律轟炸,當事人需要的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辯護,更需要律師全階段不離不棄的專業陪伴。

三、 專精臺中刑事案件律師的「全防線全面勝訴策略」

本所刑事律師團隊在接獲委任後,立刻與當事人展開深度實質討論,並詳閱雙方經年累月的所有通訊紀錄。律師發揮細膩且敏銳的辦案洞察力,為當事人佈局了牢不可破的「三階段防線」:

  • 第一階段(臺中地檢署偵查庭):抓出對話關鍵,勇奪「不起訴處分」 律師在海量的LINE對話紀錄中,精準揪出關鍵鐵證——對話中告訴人曾多次親口說出「其匯款予被告之金錢均係作為行善之用」,而律師也隨即檢附相關單據,證明當事人確實將款項如實用於行善。 律師在偵查庭上向檢察官強力雄辯:當事人過程中絕無任何施用詐術的行為,告訴人的財產交付行為完全是出於主觀上的自願與贈與,本件與詐欺罪構成要件完全不該當。成功爭取到檢察官的心證,順利拿下第一場不起訴處分

  • 第二、三階段(高等檢察署再議、臺中地方法院自訴):乘勝追擊,徹底擊退濫訴 正如律師所料,心有不甘的告訴人隨後向高等檢察署提出再議,被駁回後,又聘請律師向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聲請准許自訴。在長達數年的漫長訴訟流程中,本所律師全程陪伴當事人,撰寫嚴密的辯護狀並見招拆招。律師緊咬「一審偵查事證明確、言論自願屬實」的法理,成功說服高檢署與地方法院合議庭,將告訴人的再議與自訴聲請全數依法駁回

四、 訴訟結果:歷經多年風雨,律師成功捍衛清白,迎來最終大勝!

這場從臺中地檢署一路打到臺中地方法院、歷經多個訴訟程序的惡意纏訟,最終在本所刑事律師團隊鐵腕且細膩的防禦下,迎來了完美的「全面終局勝訴」!告訴人所有的濫訴手段均遭司法徹底駁回,當事人終於洗刷了長達數年的不白之冤,徹底擺脫了恐怖追求者的司法陰影,重獲真正乾淨、清白的人生!

⚖️ 臺中刑事案件律師的專業真情叮嚀

感情的債民事了,司法不該成為報復、糾纏無辜者的恐怖工具!全階段的堅持是奪回正義的唯一活路。

面對恐怖追求者求愛不成、惡意對號入座或編造事實控告詐欺的案件,對方的目的往往不是勝訴,而是要讓你疲於奔命、精神崩潰。如果您或您身邊的親友也不幸遇到因為感情糾紛、追求未果,結果被對方惡意控告詐欺取財、甚至面臨再議與自訴的長期訴訟折磨,請千萬不要獨自驚慌承受。

 

 

刑事官司是一場馬拉松,有幸陪伴每位無辜的當事人走過漫長且艱難的訴訟流程,協助您撥雲見日、重獲清白,是本所刑事律師團隊不變的嚮往與使命! 在訴訟的每一個關鍵階段,委任專精臺中刑事案件、具備全案程序實戰經驗的專業律師全程鐵腕辯護,我們將陪您捍衛正義到底,徹底切斷對方的濫訴陰謀!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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