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勝訴案例 > 刑事案件 > 詐欺勝訴案例 > 【貸款人頭帳戶不起訴案例】誤信合法貸款公司交付帳戶,竟遭控詐欺洗錢?台中刑事律師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貸款人頭帳戶不起訴案例】誤信合法貸款公司交付帳戶,竟遭控詐欺洗錢?台中刑事律師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 【貸款人頭帳戶不起訴案例】誤信合法貸款公司交付帳戶,竟遭控詐欺洗錢?台中刑事律師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我只是因為急需資金,想找貸款公司辦理借款,完全不知道對方會拿我的帳戶去收詐騙款項,為什麼最後變成刑事案件被告?」

當信用條件不佳、短期資金週轉困難,或無法順利向銀行申辦貸款時,不少民眾會轉而透過網路搜尋民間貸款、貸款代辦或資產管理公司。

詐騙集團也看準申貸人急需資金的心理,假冒合法貸款公司、融資顧問或貸款專員,出示偽造的公司登記資料、員工證件及貸款契約,再以「審核信用」、「製作資金流水」、「美化帳戶」、「測試還款能力」或「辦理撥款」等理由,要求申貸人提供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或網路銀行資料。

申貸人不僅沒有取得貸款,帳戶反而被拿去收受詐欺款項,隨後遭列為警示帳戶,甚至收到警方通知書或地檢署傳票,面臨詐欺、洗錢及違反帳戶交付規範等相關罪嫌的調查。

因辦理貸款而交付帳戶,是否仍有機會爭取不起訴?司法機關又會如何判斷當事人究竟是詐騙共犯,還是同樣遭到利用的貸款被害人?

以下分享本所近期協助當事人完整整理貸款對話及申貸過程,最終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的實際案例。


案件背景|急需資金尋找網路貸款,誤信假冒合法公司的貸款專員

本案當事人因短期內有資金週轉需求,希望透過貸款取得一筆資金,以處理生活及既有債務問題。

由於當事人的銀行信用及財務條件未必能順利取得一般金融機構貸款,因此在網路上搜尋民間貸款及貸款代辦資訊。

搜尋過程中,一名自稱貸款專員的人主動與當事人聯繫,表示其所屬公司是合法設立的資產管理及貸款顧問公司,可以協助信用條件較不足的客戶辦理貸款。

為了取得當事人信任,對方陸續提供公司名稱、公司設立資料、營業執照、貸款方案及專員身分資訊,並使用看似正式的公司帳號及文件與當事人聯絡。

對方進一步向當事人說明貸款額度、利率、還款期數及預計撥款時間,整套流程表面上與一般貸款申請相似。

當事人因急需資金,又認為對方已提出公司及貸款資料,遂相信其確實是合法貸款公司。

之後,對方以審核信用、建立帳戶流水及辦理撥款程序為由,要求當事人提供銀行帳戶及相關資料,並表示帳戶經過審核後即可撥款。

當事人依照指示提供資料後,卻遲遲沒有收到貸款。

數日後,所謂貸款專員突然封鎖當事人並失去聯絡。當事人隨即發現名下帳戶交易功能受到限制,部分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

直到接獲警方通知,當事人才得知自己的帳戶曾經收受其他詐欺被害人的款項,也因此遭以詐欺、洗錢及其他相關罪嫌移送偵辦。


法律爭點|因申辦貸款交付帳戶,就會被認定具有犯罪故意嗎?

不一定,但此類案件通常會受到司法機關較嚴格的審查。

一般正常貸款程序,金融機構或合法貸款業者通常不會要求申貸人將提款卡、密碼及完整網路銀行控制權交由他人使用。

因此,若申貸人將帳戶資料交付給網路上不熟悉的人,帳戶又隨即被用於收受詐欺款項,警方及檢察官通常會進一步調查,當事人是否已經預見帳戶可能被犯罪集團利用,卻仍然交付。

司法機關通常會審查:

  • 當事人如何找到貸款公司。

  • 雙方聯繫時間及方式。

  • 對方提供哪些公司及貸款資料。

  • 貸款額度、利率與還款條件是否合理。

  • 對方為何要求提供帳戶。

  • 當事人交付了哪些資料。

  • 是否交付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或驗證碼。

  • 當事人是否曾對異常要求提出疑問。

  • 當事人是否取得任何報酬。

  • 當事人是否持續關心貸款審核及撥款進度。

  • 帳戶發生異常後,當事人採取哪些處理措施。

因此,案件並不是只看「帳戶有沒有交出去」,而是要從完整申貸過程判斷,當事人究竟是真的誤信貸款公司,還是已經察覺高度異常,仍容任帳戶被用於不明用途。


辦案難點|為什麼貸款型人頭帳戶案件特別難以自清?

貸款型人頭帳戶案件的困難,在於詐騙集團往往會刻意將犯罪包裝成正常貸款程序。

詐騙集團可能提供:

  • 偽造的公司登記資料。

  • 假冒的營業執照或員工證。

  • 看似正式的貸款契約。

  • 合理範圍內的利率及還款期數。

  • 假冒的客服及貸款專員帳號。

  • 虛假的審核進度及撥款通知。

當事人因此可能真心相信對方是合法業者。

然而,案件發生後,如果當事人只向警方表示:

「我以為是在辦貸款。」

「對方說這是審核需要。」

「我不知道帳戶會被拿去詐騙。」

卻沒有提出完整的對話及文件,司法機關可能認為這只是帳戶遭警示後的事後辯解。

尤其若當事人在警詢時無法清楚說明貸款額度、利率、申請原因、交付帳戶的經過及自己曾提出哪些疑問,更可能使其說法遭到質疑。

因此,這類案件的關鍵不在於反覆強調自己缺錢或遭騙,而是能否透過客觀資料,還原一個完整且合理的申貸歷程。


本所辯護策略|逐句整理數十頁貸款對話,重建當事人的真實認知

本所接受委任後,先協助當事人完整備份與貸款專員之間的通訊紀錄,並依照時間及對話主題進行分類。

一、製作完整申貸時間軸

本所依照對話及文件,將案件整理為以下階段:

  1. 當事人因資金需求搜尋貸款。

  2. 貸款專員主動聯繫。

  3. 對方提出公司及專員資料。

  4. 雙方討論貸款額度、利率及期數。

  5. 當事人提出個人財務及還款問題。

  6. 對方表示需要審核信用及帳戶。

  7. 對方要求提供銀行帳戶資料。

  8. 當事人持續詢問審核及撥款進度。

  9. 對方以各種理由拖延。

  10. 對方突然封鎖失聯。

  11. 帳戶遭限制並列為警示帳戶。

  12. 當事人接獲警方通知。

完整時間軸可以呈現,當事人自始至終關心的核心都是貸款是否核准、何時撥款及日後如何還款,而非帳戶可以獲得多少報酬。

二、逐句檢視數十頁通訊內容

本所將當事人與詐騙集團長達數週的通訊紀錄逐句檢視,並將具有重要證明力的內容整理成對話比錄表。

其中包括:

  • 當事人主動詢問可貸額度。

  • 當事人詢問利率及每月還款金額。

  • 當事人確認貸款期數。

  • 當事人說明自身資金需求。

  • 當事人多次詢問審核何時完成。

  • 當事人催促貸款撥款。

  • 當事人質疑為何需要操作帳戶。

  • 對方反覆保證這是正常審核程序。

  • 對方提供公司及貸款文件。

  • 對方失聯後,當事人持續追問。

這些訊息能夠具體反映當事人的主觀目的確實是取得貸款,而不是出租或販售帳戶。

三、分析對方提供的公司及貸款資料

本所另將對方提供的公司設立資料、營業執照、專員身分、貸款契約及其他文件逐一整理。

這些資料事後可能證明為偽造、冒用或與實際公司無關,但在當事人收到資料的當時,外觀上具有一定程度的正式性。

本所據此向檢察官說明,詐騙集團並非只以一句簡單話術要求當事人交付帳戶,而是刻意建構出一套看似完整的合法貸款流程,以降低當事人的戒心。

四、從貸款條件說明當事人受騙並非全無原因

對方提出的貸款額度、還款期數及利率,並非明顯低到不合常理,也不是宣稱完全免利息、無須還款或可以無條件取得鉅額貸款。

在當事人的理解中,這是一筆需要按期支付利息及償還本金的正常貸款,而不是憑空取得金錢的異常交易。

現行民法對約定利率設有上限,但利率是否在法律範圍內,並不能單獨證明貸款公司合法,也不能直接排除犯罪故意。

因此,本所並未只以「利率合法」作為答辯,而是將利率與貸款額度、還款期數、公司文件及雙方長期對話綜合提出,說明當事人相信對方是合法業者,並非完全沒有客觀基礎。

五、證明當事人沒有販售帳戶或取得不法報酬

經比對金流及通訊內容,當事人並未因提供帳戶取得帳戶租金、報酬、佣金或其他利益。

當事人提供帳戶的唯一期待,是取得先前談妥的貸款款項。

此外,當事人並未參與招攬被害人、詐騙話術、款項提領或犯罪所得分配,也沒有其他與詐騙集團共同犯罪的聯繫紀錄。

這些情況均有助於將本案與單純出售或出租人頭帳戶的案件區分。

六、區分「警覺不足」與「幫助犯罪的未必故意」

本所於辯護書狀中說明,當事人將帳戶資料交付陌生貸款業者,事後看來確實不夠謹慎。

但刑事責任的成立,仍須判斷當事人是否已經預見帳戶將被用於詐欺或洗錢,並對此抱持容任態度。

一個人因資金壓力、金融知識不足及詐騙集團的偽造資料而受騙,與明知帳戶可能被拿去犯罪,仍為了獲取報酬而交付,在主觀犯意上並不相同。

本案完整對話顯示,當事人不斷催問貸款何時撥付,並相信自己後續必須按月還款,與明知自己正在出售犯罪工具的情形存在明顯差異。


案件結果|檢察官綜合完整對話及申貸資料,作成不起訴處分

經本所提出完整申貸時間軸、數十頁對話比錄、公司及貸款文件、銀行資料與法律意見後,檢察官綜合全案證據,認為當事人確實是因資金需求而尋求貸款。

相關通訊內容顯示,當事人長期關注貸款額度、利率、還款方式及撥款進度,並非為了取得交付帳戶的報酬。

詐騙集團亦曾提供具有一定正式外觀的公司及貸款資料,使當事人誤信對方為合法貸款業者。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知道或容任帳戶將被用於收受詐欺款項,也無法認定其具有幫助詐欺、洗錢或其他相關犯罪的主觀故意。

最終,檢察官就當事人所涉相關罪嫌作成不起訴處分,使當事人免於遭到起訴及後續刑事審判。


律師解析|本案成功爭取不起訴的關鍵

本案獲得不起訴處分,並不是因為只要以「申辦貸款」為由交付帳戶,就一定可以免責。

真正的關鍵,在於當事人的說法有完整、連續且形成於案發前的客觀資料可以支持。

本案的重要有利因素包括:

  1. 當事人確實有真實資金需求。

  2. 雙方長時間討論貸款額度、利率及還款方式。

  3. 對方提供外觀正式的公司及貸款文件。

  4. 當事人持續詢問審核及撥款進度。

  5. 當事人相信自己取得的是需要償還的貸款。

  6. 當事人沒有因提供帳戶取得任何報酬。

  7. 當事人沒有參與詐欺話術或招攬被害人。

  8. 當事人的陳述與通訊紀錄相互吻合。

  9. 對方在取得帳戶後突然封鎖失聯。

  10.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容任帳戶被用於犯罪。

在人頭帳戶案件中,一句「我是在辦貸款」的證明力通常有限。

真正能夠影響案件判斷的,是申貸過程是否完整、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真實借款人的反應,以及相關說法能否由對話、文件與金流資料相互印證。


常見問題 FAQ

Q1:因為申辦貸款交付帳戶,一定會被起訴嗎?

不一定。

但此類案件通常會受到較嚴格的審查,尤其當事人若將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資料全部交付給網路上不熟悉的人,法律風險會明顯提高。

是否起訴仍須依完整對話、交付原因、金融操作及當事人主觀認知個別判斷。

Q2:貸款公司要求製作帳戶流水,這是正常程序嗎?

一般合法金融機構不會要求申貸人交付提款卡、密碼或網路銀行控制權,讓公司自行製造資金進出紀錄。

若有人宣稱需要「美化帳戶」、「刷流水」、「培養信用」或「製作金流」才能貸款,應高度警覺。

Q3:對方有提供公司登記資料,就代表是合法貸款公司嗎?

不代表。

詐騙集團可能冒用真實公司名稱、竄改公開登記資料,或使用偽造的營業執照及員工證件。

應自行透過官方資料確認公司資訊,並使用官方公開電話聯絡查證,不能只依對方傳送的圖片或連結判斷。

Q4:貸款利率在合法範圍內,就代表不是詐騙嗎?

不代表。

詐騙集團也可能刻意提出看似合理的利率及還款方案,以降低申貸人的戒心。

利率只是判斷因素之一,仍須確認貸款公司身分、撥款流程及是否要求交付帳戶控制權。

Q5:只是提供銀行帳號,與交付提款卡和密碼有差嗎?

有差。

單純提供帳號供合法貸款撥款,與將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及驗證碼交由他人自由操作,風險明顯不同。

司法機關通常會審查帳戶控制權實際由誰掌握,以及當事人是否知道帳戶內款項的來源與用途。

Q6:沒有拿到貸款或報酬,就一定不會有罪嗎?

不一定。

沒有取得貸款或報酬是有利因素,但並非唯一判斷標準。

若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知道或容任帳戶被用於詐欺,即使沒有實際獲利,仍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Q7:對話有數百頁,需要全部交給檢察官嗎?

應先完整保存,再依案件需要整理重點。

不建議只提出零星截圖,因為可能無法呈現完整語境。可以將全部原始對話保留供核對,再製作時間軸、對話摘要及重要訊息索引,協助檢察官掌握案件。

Q8:帳戶變成警示帳戶,是否代表已經有罪?

不是。

警示帳戶是金融機構依警方通報所採取的管制措施,不等於檢察官已起訴,也不代表法院已判決有罪。

但帳戶名義人通常會被通知到案說明,因此仍應立即保存證據並謹慎處理。

Q9:收到警察通知書後應準備什麼?

建議立即整理:

  • 完整貸款對話紀錄。

  • 貸款廣告及網頁畫面。

  • 對方提供的公司資料。

  • 貸款契約及申請文件。

  • 對方帳號、電話及身分資料。

  • 銀行交易明細。

  • 貸款額度、利率及期數。

  • 自己催問審核及撥款的訊息。

  • 對方封鎖或失聯的紀錄。

  • 向銀行、警方或165專線查證的資料。


王琦翔律師提醒|貸款受騙能否自清,往往取決於完整申貸證據

假貸款詐騙最危險的地方,在於詐騙集團會刻意模仿合法貸款流程,使申貸人誤以為提供帳戶只是審核或撥款的一部分。

若對方要求您:

  • 交付提款卡及密碼。

  • 提供網路銀行帳密。

  • 提供簡訊驗證碼。

  • 製造帳戶流水。

  • 協助收取或轉出陌生款項。

  • 支付保證金或解凍金。

  • 不得向銀行說明真實用途。

都應立即停止聯繫並提高警覺。合法金融機構不會以這些方式辦理正常貸款。

如果帳戶已經遭列為警示帳戶,或收到警方、地檢署通知,應立即:

  1. 停止對方繼續使用帳戶。

  2. 聯繫銀行確認帳戶狀況。

  3. 完整備份所有貸款對話。

  4. 保存公司資料及貸款文件。

  5. 調取完整銀行交易明細。

  6. 整理申貸及交付帳戶時間軸。

  7. 不要刪除對話或重設手機。

  8. 在第一次警詢前尋求刑事律師協助。

若您因網路貸款、民間融資、債務整合或貸款代辦而交付帳戶,導致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或已收到臺中市警方通知書、臺中地檢署傳票,建議儘早尋求熟悉詐欺、洗錢及人頭帳戶案件的刑事律師協助。

透過逐句整理通訊內容、驗證貸款文件及重建完整申貸過程,才能讓檢察官正確認識當事人究竟是容任帳戶遭用於犯罪,還是遭假貸款集團利用的真正被害人。


 

 

 

 

 

 

 

案件結果會因個案事實、對話內容、金流及偵查情形而有所不同。本文僅為匿名化案例分享及一般法律資訊,不代表對其他案件結果的保證。

 

#台中刑事律師推薦#專打詐欺律師#專打洗錢律師#專打毒品律師#專打警示帳戶律師#專打告誡戶解除訴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

第 19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TOP